农药快讯:2012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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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要求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
作者:刘刚 更新时间:2011-12-29 点击量:1416
2011年9月,江苏一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国家粮食局近期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通知要求,各省要抓紧出台粮食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粮油保管员入仓作业至少由2人实施,其中1人负责在仓外监护。入仓前,要检测仓内氧气浓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入仓作业。
  通知还要求,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各粮油仓储企业加强对“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管理,按照防毒面具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正确使用防毒面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毒面具,不得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滤毒罐。不得在仓内氧气浓度低于19.5%时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长管呼吸器”或“储气式防毒面具(又称空气呼吸器)”,强化粮油保管员的防护措施。(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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