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月9日,河北省农业厅印发《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正式施行。
《细则》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可以委托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查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应当成立审查组。审查组至少2人,明确1人为组长。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况,确定审查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3)书面审查结论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4)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
(5)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实地核查:
(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
(2)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3)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
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细则》规定,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相关学历或者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等。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细则》规定,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拥有产权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有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通风橱、排气扇、灭火器、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等);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申请人申明的地址相符,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细则》规定,设施设备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农药产品是否按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类别分区摆放和标识,并符合安全要求;
(2)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3)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区域是否相对独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区专柜,单独隔离存放,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
《细则》规定,管理制度重点审查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细则》规定,可追溯管理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其他内容可登陆河北省农业厅官网查询。
农药快讯, 2018 (5): 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