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县里办了农药经营许可,可以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吗,分支机构怎么备案?
答:应该是可以的,到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大家关注比较多,提问也多,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我只能根据自己的学习、理解,谈一点看法,仅供参考,最后还是以权威机构解读为准。
1 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的主要法规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25条第四款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2 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需要明确的问题
(1)经营农药的分支机构应该是在县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是管县的市设立的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在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所以《农药管理条例》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而省农业主管部门不备案。
(2)由于农业部不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所以由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只是在本行政区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个省经营农药,不可以去该省的县备案经营,必须到该省再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3)省、市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县里去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都需要在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一个县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不得在其他县备案。同理,在一个市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该市管辖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县去备案。
(4)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也就是分支机构发生严重违规经营问题,先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自然取缔。
(5)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该是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分支机构所在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也就是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该盖章同意。
(6)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也就是不管设立多少分支机构,其人员、经营场所都应该达到规定的要求。即:①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② 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7)在县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可以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在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快讯, 2018 (8):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