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药经营者怎么审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登记、生产许可证资质?
答:农药经营者有检查购进的农药生产单位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责任,要重视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罚。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如,原来工信部的农药生产定点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已经过了有效期,但是又没有取得省农业厅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如,农药生产许可为水剂,而生产颗粒剂农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如,农药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为济南,实际生产地址在潍坊、德州等地,在异地生产农药,实际上是新建了农药生产企业。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分装农药的。如,农药生产企业有乳油的剂型许可证,但是受委托加工或分装生产的悬浮剂农药。
(五)委托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如,委托人没有乐果的制剂登记证,但是委托生产乐果农药;或者没有毒死蜱原药登记证,直接委托毒死蜱原药生产的。
以上这些类型,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当事人均为无证生产农药,即按照生产假农药一样进行处罚。
农药快讯, 2018 (1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