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农(农药)罚〔2018〕1号
案件名称:经营假农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
经营者:李迁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火老鹰”牌敌草快,标注生产单位: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敌草快。
经抽样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果为:敌草快质量浓度未检出,该农药含农药成分百草枯(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为4.1%),属假农药。
2018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确认通知书。
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即复函,证明该产品不是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取证证实,案发时当事人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购进该产品8件,规格为每件40×200 mL/瓶。销售价为180元/件。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建中农资店的4件已被本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娟研农资店的4件,除已销售了11瓶外,余下的(共149瓶)当事人自己收回,本机关于2018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自己收回部分,依法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9.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 没收违法所得49.5元;② 处罚款5,0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5,049.5元。
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宁乡支行(全称:宁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06105250316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机关名称:宁乡县农业局;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4月24日。 (宁乡农业信息网)
农药快讯, 2018 (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