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两级法院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两审终审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果断地向“谁死谁有理”说不!
2017年4月,村民王某因与妻子发生纠葛,遂到农药经销商处购买“百草枯”农药并服药自杀,经入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亲属遂起诉农药经销商和当地农业局,要求赔偿32万余元。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构成有4个要件:客观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存在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王某在与妻子吵架后,产生自杀意念,遂前往某经销商处购买“百草枯”农药,经销商并不知道死者与妻子吵架,亦无法预料到购买者喝农药自杀,销售商和农业局对王某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
至于经销商销售“百草枯”农药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但该销售行为与王某喝药自杀的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王某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系其本人主观追求的目的,其近亲属将损害后果转嫁于经销商和农业局,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后,死者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网讯)
农药快讯, 2018 (1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