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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专利与农药登记
更新时间:2018-09-03 点击量:3298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各农药企业计划对某一农药产品进行登记时,需要关注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有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此产品的专利情况,那么,农药专利与农药登记究竟是怎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首先要从定义对两者进行一下了解,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专利保护具有排他性。而农药登记保护更多的是一种对登记资料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申请已获得登记的相同产品的登记,只需要提供和首家登记企业相同要求的资料,就可能获得该相同产品的正式登记,而且没有规定不允许其他企业生产。由此可见,农药登记和农药产品专利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又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同样具有一定的联系,彼此影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就是说,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就不能正常办理农药登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经常是不稳定的,专利产品随时可能由于专利无效裁决、未缴专利费等各种原因而失效,因此如果因专利权的存在而采取停办或者撤销登记证,一旦出现专利权突然失效,将会由于其他申请人不能及时办理登记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农药登记的办理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等到专利权到期后再办理登记证,就会耽误农药企业的生产销售,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进行农药登记的时候,我们建议应该把更多的目光放在即将过期的专利农药产品。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我国农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数农药企业应注重开发过期专利农药产品,以扩大生产和市场销售的目标,今后有效的开发利用即将专利过期的农药,是决定我国农药工业发展速度与水平的关键因素。建议各农药企业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即将到期的农药专利,提前准备登记资料,提前抢占市场份额。       (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农药快讯, 2018 (16):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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