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四国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8-11-28 点击量:3284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97.1%,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商务部网)

 

农药快讯, 2018 (2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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