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终审宣判:三家化工企业被判向公众道歉
更新时间:2019-01-31 点击量:4074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


    2016年,因怀疑因化工企业污染土地致使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几百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两家环保公益组织对3家化工企业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1月,一审宣判,公益组织败诉,且要承担近19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引发不少社会讨论。2018年12月19日,本案进行二审,并在8天后做出终身判决。


    终审判决如下:① 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判决;② 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几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学校附近曾经先后被3家化工企业占用的被污染土地成为被怀疑对象。


    201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造成污染的3家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3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2017年1月,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近19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涉案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两家环保组织在2017年初在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江苏省高院通过质证、庭审认为,两家公益组织与3家化工企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3个方面:① 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② 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③ 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礼道歉。法院经过走访和审理认为,3家化工企业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驳回了公益组织提起的3家公司应承担的3.7亿元修复费用的请求。


    审判长陈迎在法庭上介绍:“新北区政府已经有效组织实施案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前,没有判令三被上诉人组织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在宣判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审判长对于没有判3家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做了详细阐述:“之所以我们现在没有判3家企业具体负担多少钱,因为我们现在算不出来,我们现在不知道整个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工程结束之后,后续还要不要修;以及后续整个的治理还需要多少钱,我们无法计算。我们现在的技术能力或者现有的掌握的信息、证据没有办法做出一个裁判。”


判决污染企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两家环保公益组织要求3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的请求,计算出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判决两家环保公益组织承担。在江苏省高院的二审中,庭审最终认为,该案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按照财产案件计算受理费,法院最终判3家企业负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100元、负担两家环保公益组织一审、二审律师费、差旅费共计460,000元。3家化工企业对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表示异议。    (中国之声)

 

农药快讯, 2019 (2): 23-24.

tag: 常州毒地案  常隆化工  常宇化工  华达化工  常州外国语学校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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