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药标签二维码的六大乱象
作者:杨理健 更新时间:2019-03-05 点击量:5319

    按照《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农药标签标注二维码已经实施1年时间了,据了解,目前农药标签上印制的二维码五花八门,很多没有起到二维码可追溯和防伪的作用。


    这里关键是企业把制作二维码当成不被处罚的要求,至于二维码怎么编制,起到什么作用不重视;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只要有二维码就可以,至于二维码做得怎么样,不去查看;农药使用者买了农药,看标签使用,对二维码的信息不在意;监管部门检查农药产品只要有二维码就放行,很少对二维码进行研究,提出标准的制作方案。这样,很多的农药产品的二维码形同虚设,根本不起作用。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1)农药原药没有标注二维码。因为原药要么出口,要么卖给制剂生产企业,购买者对二维码不要求,而且执法部门目前基本不检查制剂企业的进货产品,所以很多原药标签上就没有印制二维码。


    (2)二维码用扫描枪扫不出数据。有的二维码在印刷的时候,在上面覆盖了涂料,扫码枪不能识别,需要刮开涂层,扫描二维码才能显示,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有的把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单元识别代码放在二维码第2页,扫码枪直接扫描不显示数据。


    (3)单元识别代码不规范。一是“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3”代表临时登记。农药产品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没有数据表示。有的3与1、2混淆。二是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6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6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gov.cn)查询。有的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或者假冒的。三是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有的委托加工2,填写为1。四是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产品规格码3位阿拉伯数字,净含量为阿拉伯数字,单位为克、毫升、千克等,先输入净含量,再选择单位,每一个登记产品都可以有999个产品规格。如100 mL净含量为100,单位为mL。如101代表100 mL瓶装,201代表200 mL瓶装,202 mL代表200 mL袋装等。这里问题是不能保证净含量的一致,企业可以对其产品没有统一编制规格码,随便用000代表。五是第12~32位为随机码,是企业自己设计的内容数字,是防伪的特定编辑内容,但是很多企业没有填写,或者随意填一些数字。


    (4)基本信息缺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第八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可以在二维码上注明,让消费者一扫描,就知道基本情况。而很多的二维码,就是32位单元识别代码和产品追溯系统企业的情况,其他信息基本没有。


    (5)追溯网址失去作用。二维码是一物一码技术系统,一件产品对应一个防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进入网站后,点击验证真伪。目前,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建立追溯系统比较少,大多数是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目前的追溯网址很不规范,基本上是制作追溯系统单位的网址,很难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很多没有,如果能链接到农药生产企业自己的网站,网站是实名制,就有很大的真实性,通过网站查询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相关信息就真实得多,那也就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6)没有设定扫描次数。设定扫描次数是防止假冒产品的有效手段。假冒生产的一般是把一个二维码产品仿制若干产品,投入市场。那么,就会有多个扫描次数,从这就可以判断是非产品被假冒生产。所以,在制作二维码的时候,就要设定每瓶码的扫描次数,一般扫描10次就发出谨防假冒的提醒语言,如果扫描在20次就停止扫描显示,这样消费者不能扫描,就可以断定这瓶农药为假冒产品。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其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二维码的,或者二维码制作不规范,基本不起作用的,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进行处罚。

 

农药快讯, 2019 (3): 27.

tag: 农药标签二维码  可追溯  防伪单元识别代码  一物一码  扫描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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