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可见,过渡期截止日期就是2019年8月1日。也就是,2019年8月1日以后,只有登记证,或者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设立审批证书(定点)或者质检总局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的企业,还没有取得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前九十日),将被注销所有农药登记证。
根据最新的登记政策要求,实行“一企一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生产地址,针对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变更的情况,2019年8月1日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将不再受理集团内部企业间农药登记证的转移。
所以,农药生产企业如要继续生产农药,就要在2019年8月1日以前,取得省、市、自治区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在农药生产集团内部有多家独立的农药生产企业,要利用集团内部企业间农药登记证转移的有利机会,合理科学地进行原药、制剂、剂型、品种的登记证整合,有利于发挥优势,集中力量,做大做强。
农药快讯, 2019 (13):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