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标排污如何处罚?哪些情况可以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3月17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指导目录》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目录》明确了实施依据,即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指导目录》还明确了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和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如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来源:生态环境部)
农药快讯, 2020 (7):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