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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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药可追溯管理的调查思考
作者: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 刘东晓,王停,牛海林,孙新锁,赵国存,谢欢 更新时间:2020-05-22 点击量:2960

摘要:本文对河北省农药可追溯管理现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介绍了河北省农药可追溯管理的形式,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深入做好农药的可追溯管理提出了建议。

 

  农药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监管不严、使用不当,将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农药监管应以可追溯管理为目标,从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建立起全链条追溯体系。农药可追溯管理包含两方面含义:① 向上追溯,即违法责任的可追溯性,在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清晰的产销用链条,便于查处农药案件或处理药害事件时,能分清责任,并逐级追查涉案农药源头,最大程度的减少监管漏洞,打击违法行为;② 向下追溯,即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追溯性,规范农药流通渠道,清晰记录农药产品的流向,并能根据相关记录,在最短的时间内召回尚未使用的不合格农药,或对已经使用不合格农药的地块和农产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危害和次生灾害。只有实现农药的可追溯管理,才能从源头上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农药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1  河北省农药可追溯管理的主要形式

1.1  电子信息台账系统不断推广

  农药电子台账不仅记载着农药产品名称、数量、来源去向等关键内容,还承载着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大量信息,具有重要的监管意义。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要求农药经营者依法建立电子台账,是我国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的主要形式。早在2008年河北省就开始试点推广农药销售的“两账一卡”制度,改变了过去各市县(区)台账的具体形式和记录内容各不相同、台账建立不规范的现象。新颁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河北省农药经营门店安装的电子信息台账系统的主流品牌有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农资王、农滴滴、农销乐、威拓等,全省已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15 000余家农药经营单位都已安装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和农药进销存电子台账系统,为河北省推进农药可追溯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1.2  农药数字化监管初步实现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经营者进销存农药数据进行动态监管,是农药可追溯管理的重要环节。河北省各市县(区)农药监管部门以各自辖区为单位,通过登陆各类电子信息台账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销售去向进行数据监管,初步实现了对辖区内的农药产品的数字化监管。

 

1.3  农药生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明确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通过扫描农药标签二维码,可以获得农药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产品防伪、识别代码、物流等产品信息。对农药生产商而言,标签二维码能为企业提供仓储渠道管理功能,更好地控制窜货并管理货源。同时,一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即可通过产品追溯系统快速获取信息,并及时召回。对于农药使用者而言,当购买的农药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二维码查看农药及流通信息。对于农药监管部门而言,有利于促进农药行业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检测检验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截止目前,河北省已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持证企业125家,均按照《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农药标签二维码可追溯系统。

 

2  可追溯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电子台账种类繁杂,不能实现统一有效监管

  河北省各市县(区)农药经营单位安装的主流电子台账系统品牌种类不一,操作界面不同,既有付费系统,又有免费系统,质量良莠不齐。各个系统没有统一的针对农药监管部门的数据对接接口,造成各品牌农药信息监管平台不能实现本辖区内农药产品进销存数据的共享与整合,不利于农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农药进、销、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2.2  农药标签二维码不能完全杜绝假冒农药

  假冒农药产品农药标签二维码是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的重要载体,但由于二维码制作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假冒产品生产商也可根据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规范,伪造标签二维码或仿冒套用真实的二维码信息,因此,假冒农药产品的生产源头仍难以追溯。在农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中,执法人员就抽检到标签二维码扫描信息完备,但农药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农药产品的情形。

 

2.3  农药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

  河北省农药经营人员年龄结构不一,尤其是乡村经销商大部分为五六十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电脑操作不熟练,而且由于个别品牌的电子台账系统界面和操作程序繁琐,软件公司培训不到位,致使中老年农药经营者不能熟练运用电子台账系统。另外,在农忙季节,门店销售量大,同时存在赊账现象,致使农药经营者录入农药产品的信息不全,或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电子台账。

 

对农药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议

3.1  加强农药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部、省、市、县一体化追溯监管体系

  目前,由于没有便捷、高效、统一、完善的农药数字化监管平台,致使各类软件开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研发出各类电子台账监管系统,造成市场上推广应用的各类电子台账和监管系统种类繁多,质量和服务参差不齐,价格不一,既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又对实现便捷、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形成了阻碍。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建立起“便捷、高效、统一”的农药数字化监管平台,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信息查询、行业统计、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诚信体系、质量追溯、监督管理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内容,形成国家、省、市、县一体化追溯监管体系。

 

3.2  加快农药监管信息平台与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的数据对接

  通过农药生产、物流、经营、监管数据的共享,实现农药管理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全面监管,实现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产品流通的全程动态追踪,实现农药经营单位对其经营产品的来龙去脉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追溯管理。

 

3.3  加大农药可追溯管理体系的建设力度

  一是增加农药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的经费,完善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装备,提高农药监管队伍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水平。农药管理人员通过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对市场上农药产品进行扫码,并通过无线网络连接网络监管平台数据库来查询该产品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农药产品全面、准确、迅速的监管。二是积极引导农药生产企业继续完善企业产品追溯平台建设,特别是加强其与农药经营单位电子台账信息数据的对接,使农药产品流通的整个过程更加透明、可控,从而大幅度缩减假冒农药产品的生存空间,斩断假冒农药产品的销售链条,达到净化农药市场的目的。三是加大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作为农药可追溯管理体系的中间链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建立电子销售台账,熟练使用电脑和电子台账系统,及时记录农药产品进销存情况。

 

3.4  建立农药监管的长效协作机制

  构建农业、公安、市场等多个部门之间、各级农药管理部门之间,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有无,通过大数据监管平台的有力支撑,有效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行为,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0年第3期)

 

农药快讯, 2020 (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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