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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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田间感病,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作者:缑建奎 更新时间:2020-11-23 点击量:1081

  近年来,因作物田间感病损失引起的诉讼案例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诸多种企在不经意间莫名其妙的就遭遇到了这样的被诉,赔偿额从几十万乃至几千万不等,历尽艰辛打造的辉煌业绩在一夜间化为乌有,又被人民法院登上黑名榜的先例比比皆是,只要你仍然还在经营,这种恶运每时每刻都有猛然间降临到你头上的隐患,无不令每个种业人感到不安。

 

  这类案例,乃至目前是阻碍种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隐患。就目前为止,遭受该恶运的种企虽然已经“亡了羊”,但对于如何补牢防患于未然仍然还处在无望的茫然困镜中,百思不得其解,前一阵,有一种企已经遭遇过一次败诉,还没有从这个厄运的阴影中走出之时,就又遇上了。

 

  其中,在近期一案例中,当事人向一位专业律师咨询,他仍然认为此问题属于品种缺陷,应该申请该品种退市,燃眉之急还仍然是束手无策,当事人依然胜诉无望。就这位种业人发生的遭遇,笔者特发表自己的一点初浅见解,供种业界同仁借鉴。

 

  对此问题,首先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所有的农作物都属于具有鲜活生命体征的生物。只要是生物,不论抗病性强弱,一生中都很难免会不同程度遭受到病毒(微生物)侵袭而感病。这一定律是所有生物界的共同特征,只是不同的作物品种,感病程度不同而已,目前还没有永不感病的特殊品种和特殊的真空空间诞生,无一幸免,所以,作物感病不是品种缺陷。人们只是在优胜劣汰的比较中选择利用相对抗性好的品种,淘汰比较差的品种而已。

 

  人们要活在这个世界上,就要同这些自然灾害做不屈不挠的斗争,人们在这个世界上的生存史,就是一部同这些自然灾害的斗争史。人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头脑,明确的认识:以《侵权责任法》界定,作物遭受的病害侵袭中,没有这些病害的发生,不论你作物品种还是植株抗病性再弱,损失都不会发生。病毒属于加害方,农作物是受害方,是病害与侵害结果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作物抗性只是在该灾难中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而已。

 

  比如:有一罪犯投毒,很多人在此灾难中都受到了侵害,这些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有轻有重,程度不一。此案报警到公安部门,民警的首要任务是先抓到罪犯,对受害人先实施紧急救治,最后以受害人的受害程度,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能去埋怨受害人,你为什么不具有抗毒性,去确定受害人的责任。而针对农作物感病损失,加害方是病毒,属自然灾害,作物是受害方,人们无法向自然界的病毒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一股脑认定作物品种抗病性责任,也属逻辑伦理不通,具体应当详细区分以下情形。

 

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如果作物田间已感病害属于国家检疫性病虫害,而该作物品种种子不能提供田间生产或者调运检疫证明,证明所供种子不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有害生物的,就构成《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劣质种子,那么,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没商量。

 

标签标注风险防范

  有很多种子包装生产企业,为了种子好销售,在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品种特征特性上随心所欲,不注意结合实际,用词严谨,标注有“该品种抗病,或者高抗病”的性状描述,如果田间作物感病,农民群众就认为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若以此理由要求赔偿,种子企业要作出无责任抗辩,确实困难不小。

 

  这里就有牵扯一个逻辑概念问题,该品种抗病性问题,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一次作物抗病性测试试验组列一定数量的参试品种中,同一地块,同一时期同条件下栽培,同一病情接种指数的状况下,各品种相比较而言的抗病性强弱排比。

 

  而田间种植的农作物没有这些相对同一的外界条件,作物种植的地理位置、播种期、水肥条件都不尽相同,病毒这个微生物即看不到,也摸不着,无色、无味、也无形,人们很难测定不同地块遭受到病毒侵袭的程度,各种植地块和不同的品种间也没有可比性。

 

  抗是相对比较而言,并非不感病,感了病也并不等于该品种就不抗病。比如:在比武比赛中,获得的优胜者,并不等于他上了战场就不战败,也并不能因为他的战败而认定他就没有战斗力。正所谓“不以成败论英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标注时必须表明是在哪一次参试中的参试结果,不能随意标注,以免引起群众误解。

 

每一个作物品种对环境条件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个特征是这个要求是一个恒定值,不以人们的意志改变而变化;第二是人常说“一娘生九子,九子都不一”,农作物也是同样,不同的农作物种类和同一农作物不同品种、同一品种的不同种株,同一种株不同的结位间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差异,这个差异是一个恒定值,是作物品种固有的特征特性。

 

  一个合格的农作物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是一个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学群体。只要作物品种符合这三点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农作物品种,这个特征是作物品种的固有特征,不是种子质量瑕疵,它在整个生育期对外界环境条件的要求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是客观因素;而人类对该作物的栽培种植过程,就是怎样想方设法选择合适的种植时段地段,或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满足它生长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过程,是主观因素。

 

  人们只有从主观上改变自己的作务方法来满足它生长的环境条件要求,它才能正常生长,达到丰产丰收的目的。如果生长过程满足不了它的要求,就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危害从而造成损失,一是人们无法规避的自然灾害,二是你从主观因素上能够改变而你却未采取措施改变的错误行为构成的损失。

 

  凡种植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损失,都是外界条件不适引起的损失,不是种子质量责任。任何人不能也无权要求作物品种无限度适应不良环境,此概念属逻辑思维障碍错误。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

 

农药快讯, 2020 (21): 48; 58.

tag: 作物病害、种子经营、理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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