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菜、水果、杂粮、中药材等特色小宗作物种类繁多,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产业扶贫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区域特色明显的小宗作物得到迅速发展。同时,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种类多,危害程度重,发生的病虫害种类达到600多种,需要防治的病虫害超过200种。由于特色小宗作物具有局部种植、面积不大、用药量少的特点,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积极性不高,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防治“无药可用”这一世界共性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小宗作物生产中使用未登记农药、超登记范围使用、不按标签规定使用等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风险隐患。同时,由于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缺乏,难以制定相关农药合理使用规范和残留限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标可依”问题也较为突出。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迫切需要加强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
1 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管理现状
201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来,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鼓励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的政策措施。《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特色小宗作物用药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允许采取临时用药措施等新政策,解决了长期以来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无章可循”问题。《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569号)专门制定了《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已登记的农药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用于特色小宗作物,鼓励开展联合试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将试验时间缩短为1年,试验点数和相应费用大幅减少,有效促进了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农农发〔2017〕4号)要求加强登记分类指导,支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登记资料,加快审批进程,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定,重点制定蔬菜、水果和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蔬菜水果等特色小宗作物中农药残留限量也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探索登记审批快速通道,支持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组织联合试验,并组织对联合试验资料进行集中评审,鼓励农药企业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同时,鼓励实行群组化登记,在2016年试行的基础上,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农办农〔2019〕10号),在确保登记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登记试验,节约登记成本,为鼓励企业将产品登记在小宗作物上提供了技术支持。在加大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政策引导的同时,还加大了财政项目支持力度。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每年拿出近50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地方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情况调查及农药登记试验。一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推进地方特色作物农药登记,吉林、浙江、山东、宁夏等省(区)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组织相关农药企业开展药效、残留联合试验,有效缓解了人参、杨梅、冬枣、枸杞等区域特色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问题。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批准登记涉及100余种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产品3 700多个,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新增119种特色小宗作物上的804项限量,总数达到1 602项,是2016版GB 2763的2倍多,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问题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一些区域性集中种植、产业规模大的特色作物用药得到初步缓解。
2 基于登记残留试验的农药合理使用规范
2.1 农药合理使用制度
1997年我国首部《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农药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关于农药使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并要求使用者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2017年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首次设立了农药使用后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制度,规定农药检定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已登记农药,农业农村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还规定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相关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药标签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指导农药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使用技术要求,同时,要求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如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以及卫生用农药等。
2.2 特色小宗作物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是指导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的技术规范性文件,既保证农药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又保障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1986年以来,我国依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结果,先后制修订了10批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8321.1-2000~GB/T 8321.10-2018《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共制定了312种农药在46种作物上的989项合理使用规范,规定了农药产品名称、适用作物、防治对象、每亩每次施用量或稀释倍数、施药方法、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技术要求,其中,涉及《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中53种农药在19种作物上的63项合理使用规范,包括16种杀虫剂在6种作物上的19项合理使用规范,22种杀菌剂在10种作物上的30项合理使用规范和15种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在9种作物上的14项合理使用规范。以GB/T 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为基础,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一些国家或行业标准,如GB/T 23416.1~9-2009《蔬菜病虫害安全防治技术规范》、NY/T 393-201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1826-2009《机械施药危害性评估指南》、LY/T 2648-2016《林用药剂安全使用准则》、YC/T 371-2010《烟草田间农药合理使用规程》等,规定了相关特色作物生产和仓储中有害生物防治原则、农药选用和农药使用规范,在有效保障特色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基于农业生产实践的农药残留风险管理
2016年以来,在农业农村部相关主管司局的指导支持下,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要求,转变思路,创新方式,积极探索加快推进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问题。针对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防治“无药用、乱用药、滥用药”现象普遍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突出问题,围绕加强农药残留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综合考虑农药登记、残留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相互衔接,研究提出了基于农业生产用药实践总结论证合理使用建议,然后开展残留验证试验、推荐残留限量,再组织编制残留风险控制技术、指导临时用药措施,并共享残留验证试验数据、鼓励农药扩作登记的基本思路,探索协同推进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的新路径,并通过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3.1 调研实际用药技术并论证农药残留风险
考虑到尽管我国多数特色小宗作物上长期缺乏登记用药,但基层农业部门在病虫害防治用药方面已积累多年的实践经验,一些地方还根据本地特色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地方标准(表1),还有的在特色作物栽培技术规程中规定了农药合理使用要求,如浙江省DB33/T 226—2015《猕猴桃栽培技术规程》、江苏省DB32/T 1939—2011《杨梅生产技术规程》等,在相关作物上登记农药短缺的情况下,满足了地方特色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组织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开展了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调研和试验,也积累了一些农药使用有效性基础数据。2016年,针对农业生产实际使用但尚未取得登记的农药,面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基层植保部门和农药生产企业等调研农药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相近作物或相同防治对象的已批准农药使用方法,研究提出了近600项农药-作物组合的农药使用规范(GAP)建议,包括农药有效成分、剂型、作物、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次数、施药间隔期、安全间隔期等。在此基础上,2016年11月在北京专门召开了蔬菜及特色作物农药使用规范研讨会,来自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中国药科院等科研院校、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农药企业等单位专家代表,进一步论证了使用剂量、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推荐原则并完善了相关GAP建议。
表 1 农药合理使用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1 |
DB 12/T 350—2007 |
《主要蔬菜田除草剂合理使用规范》 |
2 |
DB 13/T 453—2001 |
《无公害蔬菜生产 农药使用准则》 |
3 |
DB 21/T 3075—2018 |
《蔬菜作物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准则》 |
4 |
DB 21/T 3240—2020 |
《芹菜农药安全使用生产技术规程》 |
5 |
DB 22/T 1233—2019 |
《人参安全生产农药使用规范》 |
6 |
DB 22/T 1726—2012 |
《人参中12种农药合理使用标准》 |
7 |
DB 22/T 1975.1—2013~1975.20—2016 |
《农药在人参上的使用准则 第1~20部分》 |
8 |
DB 37/T 1652—2020 |
《食用菌生产投入品使用准则》 |
9 |
DB 44/T 466—2008 |
《无公害茶叶农药使用规程》 |
10 |
DB 52/T 664—2010 |
《烤烟生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
11 |
DB 5206/T 37—2018 |
《烟草农药合理使用规程》 |
12 |
DB 5206/T 38—2018 |
《烟草农药安全使用规则》 |
13 |
DB 53/T 327.15—2010 |
《白肋烟 农药使用》 |
14 |
DB 53/T 607.20—2014 |
《烤烟生产 第20部分:农药使用》 |
15 |
DB 64/T 1087—2015 |
《绿色食品(A级) 宁夏枸杞农药安全使用准则》 |
16 |
DB 64/T 1213—2016 |
《枸杞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
17 |
DB 64/T 611—2010 |
《压砂地西瓜蚜虫防治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
18 |
DB 64/T 612—2010 |
《压砂地西瓜枯萎病防治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
19 |
DB 64/T 853—2013 |
《枸杞蓟马防治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
基于专家论证后特色小宗作物农药使用规范(GAP)建议,提出了拟开展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的农药-作物项目计划,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按照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后列入2017—2018年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近50家全国农药残留领域的科研院校和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等优势技术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规范上要求做到残留验证试验方案、检测方法验证推荐、风险评估数据选择、标准文本编制“四统一”每个农药-作物在相应主产区设置6个田间试验点,按照NY/T 788-2004《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进行。基于残留验证试验数据,按照《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进行风险评估,推荐残留限量建议值。对于通过膳食风险评估并推荐残留限量的农药-作物,编制相应的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要求。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印发了《特色小宗作物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指标》(以下简称:《技术指标》),共制定了67种农药在85种特色小宗作物上的505项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要求,包括杀虫剂35种、杀菌剂32种。
3.2 指导地方制定临时用药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技术指标》是基于农药残留试验结果并进行膳食风险评估确定的,在相关控制技术指标范围内(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作物、使用方式,不超过最高使用剂量、最多使用次数、最短安全间隔期),农药膳食风险可接受,能够保证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考虑到地方气候环境条件、作物品种等差异情况,省级农业部门在组织制定临时用药措施时,应选择已批准登记的相关农药产品,并针对当地作物和病虫害的发生危害情况,进行作物安全性和靶标有效性试验,确定最佳的使用技术要求,以确保制定的临时用药措施安全、有效,并符合农药减量使用的要求。此外,对于部分农药品种,还应关注对蜜蜂和水生生物的影响。
3.3 鼓励企业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农业农村部发布《技术指标》主要用于指导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特色小宗作物临时用药措施,用于防控农药使用的残留风险,对适用范围和时期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技术指标》的公布不能替代农药登记,长远来看,农药企业仍应按照规定申请登记,根据具体作物和防治对象,开展农药登记药效试验,从而确定最佳的施药时期、使用剂量和次数。为了充分发挥财政项目的社会效益,农业农村部鼓励农药企业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6《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企业在开展相关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后,若推荐的使用剂量和次数不超过《技术指标》的最高使用剂量、最多使用次数,最后一次用药时间离采收时间不短于公布的安全间隔期,则可以申请减免相应的残留试验资料。相比《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扩大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针对特色小宗作物给与更多的政策优惠,在确保科学和安全的前提下,放宽了对适用农药产品含量的要求,有利于积极引导已登记农药产品申请扩作登记。
4 讨论
尽管近年来通过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企业等共同努力和参与,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我国特色小宗作物和病虫害种类多、发生普遍的实际需求相比,仍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基础研究,解决技术瓶颈,推进机制创新。
4.1 鼓励群组化分类登记
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类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明确了作物分组和群组登记的基本要求,但是从实际登记产品看,企业按群组登记的积极性仍不够。究其原因,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试验作物分类和代表作物的选择,主要考虑作物的形态学、种植面积、食用部位、消费量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CAC)等国际组织的分类原则,从代表性作物向小宗作物外推缺乏试验数据作为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同时,从药效、残留试验群组的设置范围、代表作物的选择看,目前两类群组的协同性比较欠缺,也是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
4.2 分组制定残留限量标准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部分农药的组限量标准,主要涉及禁限用农药和转化CAC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特色小宗作物种类多,依据农药登记数据逐一制定,不仅效率低,必要性和科学性也有待商榷。应当进一步规范特色小宗作物的范畴和分类原则,建立完善作物分类、作物外推规则,加快制定特色小宗作物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4.3 加强财政项目统筹
强化项目协作,发挥资金效益,加快解决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短缺问题。从农业农村部层面,建议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项目,如农药残留标准项目和农药管理项目等,重点围绕用药短缺的蔬菜和水果等特色小宗作物,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对接,统一农药品种,统一试验作物,科学获取田间药效和残留试验数据,协同推动农药登记扩作和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进一步促进我国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0年第6期)
农药快讯, 2020 (2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