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海斌1,2,张佳1,张楠1,侯燕华1,李香菊3,金岩4,杨峻1*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山东省果树研究所;3.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植物保护研究所;4.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非选择性除草剂(Non-selective herbicide)是一类对几乎所有绿色植物都有明显生物活性,能够同时杀死杂草及常规作物的除草剂,主要用于非耕地、铁路、仓库和森林防火道等,目前登记使用的主要品种包括草甘膦、草铵膦、精草铵膦、敌草快、环嗪酮、甲嘧磺隆和咪唑烟酸等。选择性除草剂(Selective herbicide),是一类通过施药空间、时间、作物和杂草的形态特征及生理生化反应等实现选择性除草的药剂,如乙酰乳酸合成酶(ALS)抑制剂、乙酰辅酶A羧化酶(ACCase)抑制剂、对羟苯基丙酮酸双氧化酶(HPPD)抑制剂、原卟啉原氧化酶(PPO)抑制剂、合成激素类等药剂。当前,申请和批准登记的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数量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本文汇总分析了截至2021年7月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对相关产品开发、使用、管理等提出了建议。
1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
1.1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年度登记情况
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有效成分主要为草甘膦、草铵膦,登记产品总数分别为237个和62个。近五年来,草甘膦或草铵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数量快速增加。自2008年至2015年,草甘膦或草铵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总数为68个,自2016年至2021年7月登记总数为231个。(图1)。
图 1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年度登记情况
1.2 草甘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
草甘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登记产品237个,混配选择性除草剂有效成分包括2甲4氯类、麦草畏、2,4-滴类、三氯吡氧乙酸、乙氧氟草醚、乙羧氟草醚等16种。其中登记在非耕地的产品226个,占95%;登记在柑橘园、苹果园、橡胶园等的产品11个,占5%。草甘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237个产品中,包括三元混配产品6个(图2)。
图 2 草甘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
1.3 草铵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
草铵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登记产品62个,混配的选择性除草剂有效成分包括乙羧氟草醚、乙氧氟草醚、2甲4氯类、丙炔氟草胺等8种。其中登记在非耕地的产品61个,占98%;登记在柑橘园上产品1个。登记在非耕地的三元混配产品1个(图3)。
图 3 草铵膦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情况
此外,非选择性除草剂之间混配的登记产品有45个,其中草甘膦与草铵膦混配登记产品44个,草甘膦与甲嘧磺隆混配登记产品1个,均登记在非耕地。
2 非选择性除草剂单剂登记情况
2.1 草甘膦、草铵膦、精草铵膦登记情况
草甘膦单剂登记产品1 151个,其中原药151个,制剂产品1 000个,主要登记在非耕地、柑橘园、苹果园、橡胶园、茶园、剑麻园等。其中,登记在非耕地的产品534个,约占登记产品总数的53%。
草铵膦单剂登记产品558个,其中原药65个,制剂产品493个,主要登记在非耕地、柑橘园、香蕉园等。其中,登记在非耕地的产品407个,约占登记产品总数的83%。精草铵膦单剂登记产品10个,其中原药4个,制剂产品6个,主要登记在非耕地、柑橘园等。其中,登记在非耕地产品4个,占登记产品总数的67%。
2.2 其他非选择性除草剂登记情况
敌草快、甲嘧磺隆、环嗪酮、咪唑烟酸等非选择性除草剂单剂均登记在非耕地或森林防火道,登记数量为162个(表1)。
表 1 敌草快等非选择性除草剂单剂登记产品情况
药剂名称 |
登记产品总数/个 |
原(母)药数/个 |
制剂产品数/个 |
除草剂登记数/个 |
植调剂登记数/个 |
敌草快 |
146 |
14 |
132 |
126 |
10 |
甲嘧磺隆 |
19 |
6 |
13 |
13 |
0 |
环嗪酮 |
36 |
14 |
12 |
12 |
0 |
咪唑烟酸 |
14 |
9 |
5 |
5 |
0 |
注:登记产品数量按农药类别分别统计。
总体上看,目前登记的以草甘膦、草铵膦为主的非选择性除草剂及相关混剂,基本能满足不同场景下非耕地、果园除草等用途。
3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合理性及使用风险分析
3.1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合理性
草甘膦或草铵膦等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但对一些耐药性杂草、抗性杂草等,需要与其他除草剂混配才能更好防除,确保总体防效。如草甘膦对藜、铁苋菜等杂草防效不理想,牛筋草、小飞蓬等对草甘膦产生明显抗药性,有针对性的混配选择性除草剂可提高总防效。此外,草甘膦作用速度较慢,混配激素类除草剂,可提高作用速度。
3.2 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风险
(1)目前在“非耕地”上登记产品的实际使用范围有所扩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非耕地”则为除了耕地以外的土地。根据《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除草剂防治非耕地杂草》(GB/T 17980.51-2000),农药登记中的非耕地是指包括工业区、仓库、铁路、人行道,以及其他不希望生长杂草的地块,不包括路界、公园、运动场。由于对非耕地的范围存在不同界定,存在将“非耕地”用途在耕地不种植作物时使用,如田埂、田间道路、休闲地、杀青或果树行间等。在这些区域使用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可能带来使用风险。
(2)使用不当增加对周边及后茬作物的风险草甘膦或草铵膦与不同特性的选择性除草剂混配,如在实际用药中使用不当,仍作为灭生性除草剂使用,则导致对其他作物的安全性风险增加。如含有丙炔氟草胺、乙氧氟草醚等土壤活性高的除草剂,在灭生除草后种植其他作物,易产生药害;含有2,4-滴,2甲4氯等飘移性强的除草剂,会加大对周边及下风区棉花、葡萄、向日葵、阔叶蔬菜、中药材、果树等多种敏感邻近作物的风险。
(3)存在选择性除草剂在非耕地登记剂量高于在农田登记剂量。如乙氧氟草醚在水稻田登记有效成分用量多在54~108 g/hm2;乙氧氟草醚与草铵膦混配产品在非耕地登记,其中乙氧氟草醚有效成分用量普遍高于在水稻田登记剂量,最高达到300 g/hm2。登记剂量提高,增加了作物、环境等风险。
4 建议
4.1 慎重开发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
鉴于非选择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风险,非耕地杂草防治需求,及目前该类产品登记中存在问题,建议慎重开发此类产品,避免盲目混配。① 须明确混配目的,合理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② 严格按照相关试验准则进行室内配方筛选试验,确定合理配比;③ 根据混配目的,合理设定试验方案,充分进行田间除草效果和安全性评估;④ 进行效益分析,评估拟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使用产品相比的特点、优势;⑤ 试验资料应支持混配的目的及合理性。
4.2 合理选择及使用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
在选用非耕地除草剂时,应依据杂草种类综合考虑产品的作用速度及杂草抗药性,合理选择单剂、混剂。对一些耐药杂草、抗性杂草,如藜、铁苋菜、小飞蓬、牛筋草等发生严重的地块,可选择丙炔氟草胺、乙羧氟草醚、乙氧氟草醚、精喹禾灵等与草甘膦、草铵膦混配制剂;为提高对阔叶杂草的作用速度,可选择2甲4氯、麦草畏、2,4-滴等与草甘膦、草铵膦混配制剂;在种类复杂、杂草发生密度较大的地块,可选择草甘膦、草铵膦混配制剂;为延缓抗性发生,应注意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药剂。根据药剂特性、杂草种群组成及抗性杂草情况,也可以选择不同除草剂桶混的除草方式。
4.3 加强对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非选择性除草剂与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的登记和使用现状,要坚持按照登记评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评审,从混配目的意义、产品安全性和使用风险、效益分析等方面,审查混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强标签管理,对申请在非耕地登记的灭生性除草剂,及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明确限定在工业区、仓库、铁路等非耕地区域使用,要求产品标签上标注禁用范围。在相关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国家标准修订中,进一步明确非耕地的范围。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1年第10期)
农药快讯, 2021 (15): 19-20;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