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于2011年8月5日颁发,自2011年12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文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并未明确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属于办证范围。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湘安监[2012]10号文件却将农药制剂企业列入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范围。全省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此举不妥,其理由如下: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实施许可对象应该是存在有较大安全风险和较高危险程度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而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安全风险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整个加工过程中均为物理混配,无化学反应、无危险工艺与合成装置、无高温、高压设备,并不属于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二、众所周知,农药制剂加工并不是直接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企业,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是外购而来,实质上只是将一种或几种危化品进行物理混配,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因此,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只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证即可。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实质上就是适应“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的范畴,即使是几种危险化学品混合在一起,因其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也可以认为是将一种危化品进行分装,然后再经其余的另外的一种或几种危化品分装到同一个容积内。
四、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明确规定:微毒、低毒农药不属于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管理;中等毒农药,其内容器装量在5kg或5L内,单件重量在30kg内的,按普通货物管理。这就为农药制剂加工企业是否应该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科学的“参照物”。
五、目前在我国取得依法登记的农药品种达到600多种,产品2.3万多个。根据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中规定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在依法取得登记的2.3万个农药产品中,剧毒产品占0.07%,高毒产品占3.6%,中毒产品占23.1%,低毒产品占67.2%,微毒产品占6.1%。其中,属于高剧毒产品的不足4%,加上国际上通行的化学危险品运输豁免做法和日益规范的包装要求,绝大多数农药产品已经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范围。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现行规定,农药被笼统地列为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管理,由此导致运输门槛提高、办理手续复杂,执法难度很大,不仅造成企业成本大幅增加,而且贻误农时、增加农民负担。在很多地方,农药陷入无车可运、无人敢运、违规运输的尴尬境地,农药行业对此反应相当强烈。农药运输管理新政策的出台,是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是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是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给农药制剂加工企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多产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我国粮食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应给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