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颁布最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3-11 点击量:3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 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2月5日发布了第23号公告——《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其中,《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包括:
    (一)条款1.2 修订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等内容,产品品种名称及规格发生了变化。
    (二)条款3.7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的规定,修订了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3.7.1.1  淘汰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3.7.1.2限制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双原药、杀虫双、三氯杀螨醇原药;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3.7.2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3.7.3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7.4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60号)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等有关规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
    3.7.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条款4.1.1.4修订了农药企业申请核准的要求。
    (四)条款4.1.1.7修订了申请企业应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信息。
    (五)附件1修订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并列出《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检验单位承检农药产品范围表。
    (六)新增和标准修订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标准内容。
    (七)附件7中新增农药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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