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耕地除草剂登记情况概述
作者:张宏军  张佳等 更新时间:2013-04-11 点击量:3092
    随着国家对农业重视程度的日益提升,各项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陆续出台。2012年中央财政在粮食直补与种粮综合补贴等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喷三防”专项补贴,加之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动,农村劳动力大比例向城市转移。农田杂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相当严重,据相关部门统计,2011年全国约有l亿hm2以上的耕地在遭受杂草危害,遭受严重草害的达0.2亿hm2以上。由于草害问题,近几年全国每年粮食减产1,700多万t,棉花减产25万t,用于除草耗费劳动力达50亿~60亿个劳动工日。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化学除草已经成为当前最依赖和最必不可少的除草技术。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阶段,简单易行、成效显著的化学除草技术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除草剂的使用量都在9.5万t(折百)以上,每年化学防除的面积超过0.87亿hm2次,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据相关部门统计,2012年全国农药的需求比上一年就增加了4.37%。
    尽管除草剂性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随着化学除草剂的长期、大量、多次,尤其是不合理使用,其副作用也充分表现出来,如农产品中残留超标、农作物发生药害、杂草产生抗药性及环境污染等。由于我国非耕地一般包括森林防火道、铁路、公路、油库、厂房等,是在不涉及当茬作物种植情况下的杂草防除,一般登记除草剂以灭生性、长残留等为主。
    近些年各地在非耕地杂草防除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分析我国非耕地除草剂登记和使用情况,探讨我国除草剂登记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除草剂有利一面,更好地规避和控制风险,探寻有效解决措施,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1  基本情况
1.1  资料要求
    非耕地上的除草剂登记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等相关资料,只是在药效和残留方面与其他化学农药相比,一般可以减少些资料要求。如新制剂产品登记,可以免除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和作物上残留试验报告,且只需2年3地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1.2  登记产品
    我国非耕地上登记的除草剂品种主要有2甲4氯(MCPA)、百草枯(paraquat)、草甘膦(glyphosate)、草铵膦(glufosinate)、咪唑乙烟酸(imazethapyr)、甲嘧磺隆(sulfometuron-methyl)、氨氯吡啶酸(picloram)、氯氟吡氧乙酸(fluroxypyr)、苯嘧磺草胺(saflufenacil)、甲磺草胺(sulfentrazone),相应的产品约有240个,占除草剂全部登记产品的4.2%。近两年登记了一些除草剂产品,在解决我国非耕地的草害治理方面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草甘膦除抑制芳香氨基酸的生物合成外还抑制莽草酸的生物合成,作用部位在磷酸烯醇丙酮酸到莽草酸中间。同时还抑制胡萝卜素、叶黄素的生物合成,作用部位在丙酮酸之后的乙酰辅酶A到类胡萝卜素中间。抑制叶绿素的生成作用部位在琥珀酰CoA与σ-氨基γ-酮戊酸中间。此外,草甘膦还抑制光合磷酸化,作用部位为抑制ATP酶的活性。草甘膦作为高效的灭生性除草剂,具有强的传导性,可杀死多年生杂草的根系,其登记剂量为l,125~3,000 g/hm2。
    百草枯对杂草的脂类合成和叶绿体的双层膜结构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使其光合作用迅速终止。在600~900 g/hm2的剂量下,杂草的着药部分会迅速失水,然后枯萎死亡。但其为触杀性药剂,传导性差,对多年生杂草的地下部分基本无效。
    谷氨酰胺合成酶在植物的氮代谢中起重要作用,它是植物中一个重要的解毒酶,可以解除由硝酸盐还原、氨基酸降解及光呼吸中释放出的氨的毒性。草铵膦的靶标酶正是谷氨酰胺合成酶,草铵膦抑制植物的谷氨酰胺合成酶的活性,造成植物氮代谢失调,必需氨基酸缺乏,最终导致细胞内氨的含量过量而中毒,随之叶绿素解体,植物死亡。草铵膦为灭生性除草剂,可有效防除绝大多数杂草,登记剂量为1,000~2,000 g/hm2,其为触杀型药剂,反应速度介于草甘膦和百草枯之间。
    咪唑乙烟酸为咪唑啉酮类除草剂,主要通过抑制杂草的支链氨基酸合成,而达到对杂草的防除作用。在750~1,500 g/hm2作用下,即可有效防除一年生杂草和部分多年生杂草,且持效期较长。
    2甲4氯为激素类除草剂,主要用于苗后茎叶处理,药剂穿过角质层和细胞膜,最后传导到植物的各部分。在不同部位对核酸和蛋白质的合成产生不同影响。在植物顶端抑制核酸的代谢和蛋白质的合成,使生长点停止生长,使幼叶不能伸展,抑制光合作用的正常进行。传导到植株下部的药剂,使植物茎部组织的核酸和蛋白质的合成增加,促进细胞异常分裂,根尖膨大,丧失吸收能力,造成茎秆扭曲、畸形,筛管堵塞,韧皮部破坏,有机质运输受阻,从而破坏植物的正常生活能力,最终导致植物死亡。在非耕地上登记剂量为300~2,000 g/hm2,可有效防除绝大多数阔叶杂草。
    氨氯吡啶酸主要作用于核酸代谢,并且使叶绿体结构及其他细胞器发育畸形,干扰蛋白质合成,作用于分生组织活动等,最后导致植物死亡。1,000~2,000 g/hm2剂量主要用来防除森林、荒地等非耕地防除一年生及多年生阔叶杂草和灌木等。豆类、葡萄、蔬菜、棉花、果树、烟草、向日葵、甜菜、花卉等对其敏感,在轮作倒茬时应考虑其残留对这些作物的影响。药液漂移物都会对这些作物造成危害,故不宜在靠近这些作物地块的地方用该药剂作弥雾处理,尤其在有风的情况下。也不宜在径流严重的地块施药。其生物活性高,且在喷雾器(尤其是金属材料)壁上的残存物极难清洗干净。在对大豆、烟草、向日葵等阔叶作物地除草继续使用这种喷雾器时,常常会产生药害,故应将喷雾器专用。
    氯氟吡氧乙酸为内吸传导型苗后除草剂,150~200 g/hm2剂量,药后很快被植物吸收,使阔叶杂草出现典型激素类除草剂反应,植株畸形、扭曲,最终枯死。适用于小麦、大麦、玉米、葡萄、果园、牧场、林地、草坪等地防除阔叶杂草,如猪殃殃、卷茎蓼、马齿苋、龙葵、田旋花、蓼、苋等,对禾本科杂草无效。
    苯嘧磺草胺属嘧啶类除草剂,是原卟啉原氧化酶(PPO)抑制剂。50~80 g/hm2剂量即可作为灭生性除草剂,有效防除多种阔叶杂草。具有很快的灭生作用,且在土壤中降解迅速,可以与防除禾本科杂草的除草剂混用。
    甲磺草胺的登记剂量为540~1,080 g/hm2。在叶绿素合成过程中,通过抑制杂草的原卟啉原氧化酶,而阻碍细胞膜的形成,从而抑制杂草的生长。一般用作土壤处理,杂草出土后接触药剂,见光后死亡。可有效防除禾本科杂草、双子叶杂草和莎草。土壤内半衰期为60d左右。在巴西,还登记用于甘蔗田除草。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创制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药企业缺乏新品种的生产和创新能力,“同质化”问题较严重。在非耕地上登记的除草剂品种主要以国内企业登记的老品种为主,其中草甘膦有146个产品登记,百草枯有62个产品登记。其他除草剂,如2甲4氯、草铵膦、甲嘧磺隆、氨氯吡啶酸、氯氟吡氧乙酸、苯嘧磺草胺和甲磺草胺均较少,不足10个。而且,苯嘧磺草胺和甲磺草胺是国际跨国农药企业登记的专利产品。
2.2  剂型问题
    在剂型方面,还是以草甘膦和百草枯对应的水剂为主,达到160个。其次是可溶粉剂,达到33个。可溶粒剂为27个。再有是乳油、可湿性粉剂、水分散粒剂、微乳剂、悬浮剂等,不足10个。在2013年百草枯水剂被禁用后,对应水剂的产品会调整为其他固体剂型。
2.3  环境问题
    在非耕地上登记的除草剂百草枯、草甘膦和草铵膦为灭生性除草剂,如在有风天气施药,临近作物发生药害的风险较高。这3种除草剂容易为土壤胶体所吸附而失去活性,发生后茬作物药害的风险较低。草甘膦和草铵膦的水溶性强,发生淋溶到地下水或发生地表径流而污染地表水的风险也较高。2甲4氯和氯氟吡氧乙酸持效期中等,尽管喷施在土壤表面仍有活性,但持效期不长,淋溶到地下水或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的风险一般。咪唑乙烟酸、甲嘧磺隆、氨氯吡啶酸、苯嘧磺草胺、甲磺草胺却因活性高、水溶性高、持效期长,淋溶到地下水或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的风险较高,对临近作物或后茬作物发生药害的风险也较高。国家除了考虑药剂环境风险而在标签中注明施药注意事项之外,对个别产品也有发布公告禁用的事例。在非耕地上登记的除草剂10%的草甘膦水剂就是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而被禁用的典型。
    10%草甘膦水剂不论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使用后,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农业部就是基于环境问题,于2009年2月25日联合发布1158号公告,取消含量在30%以下的草甘膦的登记。该公告还较详细阐述了取消其登记的两个主要原因:
    首先,在生产方面,草甘膦生产污染主要表现为废水难以处理。据测算,每生产1 t草甘膦原药就会产生4 t以上难以处理的废水,而该废水具有污染物浓度高、毒性大、含盐量高、难降解化合物含量高、污染物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等特点,随便排放,将带来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其次,由于用于调制10%草甘膦水剂的废水中含有较多的钠盐和甲醛等不易降解的杂质,因此,在制成的10%草甘膦水剂中也含有大量的氯化铵、无机盐、芳烃类等难降解物质的有机物,甚至还有重金属催化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在使用后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2.4  毒性问题
    百草枯作为光合抑制型除草剂,不但杀草谱广,而且除草效果好。但是因为毒性问题,在服用后而无有效解毒剂而被用于自杀,东南亚一些国家将其禁用。
    我国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第1745号公告,决定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该公告要求:
    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下同)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l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标签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急救电话等内容,醒目标注警示语。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母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自2013年l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未使用重新核准标签的产品不得上市,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可以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生产百草枯,添加足量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确保产品质量。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百草枯的使用指导及中毒救治等售后服务,鼓励使用小口径包装瓶,鼓励随产品配送必要的医用活性炭等产品。
2.5  抗性问题
    尽管非耕地上登记和使用的除草剂或者是灭生性,或者是杀草谱广、活性很高的磺酰脲类及磺酰胺类,但随着连年使用,杂草抗性问题也日益严重。目前全球有24种杂草对草甘膦产生抗性,有28种杂草对百草枯产生抗性,有127种杂草对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剂类除草剂产生抗性。我国也有37种杂草对除草剂产生抗性,因此杂草抗性问题不容忽视。
3  小 结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农村高素质劳动力严重不足。除草剂与杀虫剂、杀菌剂相比较,是在作物与杂草之间选择性地防除杂草,技术要求相对较高。我国当前又缺乏村镇级的公益性的专业技术指导。基层农药经销商承担了除草剂施药技术的指导工作,但他们经常受利益驱使夸大农药功效,部分本身素质较低的经销商也无能力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甚至误导农民选择假冒伪劣产品,这些现实情况造成除草剂的使用技术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加大科学管理,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除草剂的使用风险,加强除草剂的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研究和培训,尤其是针对农药零售商和农民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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