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再登记咪鲜胺
作者:柏亚罗 更新时间:2012-03-01 点击量:1451
    欧委会公布,杀菌剂咪鲜胺已经获得欧盟的正式再登记。根据欧盟农药登记条例(1107/2009),咪鲜胺将于2012年1月1日列入已登记农药有效成分附件B名单中。这是继欧盟管理委员会投票同意后,欧委会作出再登记咪鲜胺决定的。咪鲜胺在欧盟的早期评估中因资料不完整而搁浅,2009年,巴斯夫和马克西姆–阿甘两家公司再次向欧盟递交了该产品的登记申请。
    新登记规定,如果咪鲜胺用于室外,那么其每次用量不得超过450g/hm2。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确保现有产品满足这一条件。其后,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其他登记条件对现有咪鲜胺产品进行再登记,这些条件包括:特别注意对操作者和工作人员的保护,并注意对水生生物的风险以及对哺乳动物的长期风险。
    此外,申请公司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递交相关的确认信息,如,将资料中所用的试验物质与原药指标进行比较和核实,提供咪鲜胺金属络合物的风险评估资料等。另外,登记公司还必须提交咪鲜胺对鸟类潜在内分泌干扰作用的试验资料,递交时间界定在欧盟采纳关于这一主题的试验准则后的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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