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市场要谨防"卖拐"
作者:汪建沃 更新时间:2013-09-05 点击量:1168
    近年来,各地对农药产品添加“隐性成分”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查处和打击的力度在逐年加大,在产品中添加隐性成分的现象有所收敛,但有一种更加隐蔽的现象正在抬头。
    有些企业“绞尽脑汁”打“擦边球”,以逃脱查处。企业在提供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同时,提供与之配套的“大瓶加小瓶、大袋套小瓶”的“1+1”农药“联体包装”,大瓶、大袋产品,一般而言经得起抽查和检验,小瓶、小袋等“赠送品”美其名曰“增效剂”,十有八九“暗藏玄机”,所谓“赠送品”,其实就是“地地道道”的“违规品”,甚至是“违禁品”,说白了,就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这一问题应该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局对河南波尔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高效渗透剂”农药;二是经营质量不合格农药处以罚款51,000元;三是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高效渗透剂”农药处以罚款50,000元。业界对第三条处罚颇有微词,认为这种“高效渗透剂”是随药赠送的,没有非法所得,不应该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农业局的处罚是得当的,而且是应该,是必须的。理由很简单,这种“高效渗透剂”被检出有农药有效成分氯虫苯甲酰胺,是地地道道的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而且还侵犯了美国杜邦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其名曰是“赠送品”,表面看没有非法所得,其实它的非法所得是通过与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一块捆绑销售实现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必须从严打击。
    由于我国在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农药助剂的规范和标准,不要求登记农药助剂成分,农药执法检查中也不抽检助剂成分,因此,对不法分子而言就有“可乘之机”。
    一些厂家“别出心裁”采用“联体包装”等做法,以“黄金组合”、“农药伴侣”、“增效剂”、“赠送品”、“非卖品”等“五花八门”的名义在农药主包装外设置独立小包装助剂的情况在除草剂、杀虫剂中频繁出现,将隐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剂”袋中以逃避抽检,从而逃避处罚。这种借独立包装的掩护来行添加隐性成分之实,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方成了违法添加的“重灾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不能让这种违法行为成为假冒伪劣农药的“避风港”。
    究竟如何根治这种变相的违法添加隐性成分现象?笔者以为应从源头抓起,应该“五管齐下”:
    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自觉抵制变相的违法添加“隐性成分”行为,“循规蹈矩”、“老老实实”地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组织生产,不生产、不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不给不良经销商提供“可乘之机”;
    二是农药经销商严格按《农药管理条例》经营,不接受、不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不给不良生产企业提供“用武之地”;
    三是各级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力度,引导和指导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学法守法”,不踩违法违规的“红线”;
    四是各级执法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这一类产品的抽查和查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大检查、教育、整改、处罚的力度,对违规企业不能采取单一的“以罚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查”,而是要采取教育、责令整改、适当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掌握好适当的处罚尺度,帮助违规企业提高认识、规范行为、整改到位;
    五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与农药管理,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针对农药助剂的规范文件或法规条款,从法律法规上杜绝变相的违法添加“隐性成分”行为。
农药快讯, 2013 (17):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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