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
作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情信息处 更新时间:2013-09-16 点击量:132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30日决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该公约是国际化学品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削减、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该公约。
    这次中国批准的两个修正案,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截至2013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已对163个公约缔约国生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已对159个公约缔约方生效。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新增列的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中三种是中国从未生产和使用过的,两种是上世纪80年代已经停止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已无农药登记和原药生产,一种于2004年全面停产,一种从未作为农药生产和使用过,还有一种的生产和使用,公约保留了在中国所有应用领域的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增列的硫丹,目前在中国有充足多样的替代品。因此,接受两个修正案不会给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影响。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提出,两个修正案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对保护中国公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农药快讯, 2013 (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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