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松绑外企转基因技术研发
作者:李燕洁 更新时间:2015-01-19 点击量:1336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的官方表态一直是“积极研究、谨慎利用”,在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科研机构以及部分企业进行研发的同时,禁止外商企业在中国进行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而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中,将“转基因生物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只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这意味着,如果《目录》通过,外商企业在华研发转基因将不再是“禁区”。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首次发布。在1995年和1998年两个版本中,对投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并未禁止,2002年、2004年版本禁止“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2007年版本禁止“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开发”,2011年版本禁止“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014版(征求意见稿)改为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目前,杜邦先锋、孟山都、拜耳等企业都与中国的科研机构等有着各种形式的合作,如他们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等的合作;孟山都与中国种子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中种迪卡,现在中种迪卡变更为中种国际有限公司。

 

    杜邦公司全球副总裁倪博表示:“我们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非常有信心,感到非常受鼓舞。”他还表示,如果《目录》通过,将考虑积极支持杜邦公司及合作伙伴在中国的转基因研发。

 

    孟山都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中种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泓表示,正在和同事一起研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孟山都尚未对此有任何计划。汪泓介绍,外商企业若想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生物研发要过两道关,一道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另一道是政府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许可。

 

    汪泓认为,未来不管是中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该是开放、合作的模式。他表示,技术创新对粮食安全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开发出合适的产品并送到农民手中。

 

    “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印度,生物技术要应用到农民手里必须要通过种子来表达,没有一家公司能既提供技术又提供种子,生物技术要和好的种子结合起来,这需要与当地种子企业合作。”汪泓介绍,印度和巴西有几百家当地的种子公司使用孟山都的抗虫转基因技术。

 

    “我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的发展,中外合作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尽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企在这一行业有限制,但是促进了合作。”倪博称,中外合作推动了中国农业种植技术、种子质量、种子零售和批发体系、企业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进步。

然而,中国法律关于外资入股农业企业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长健曾撰文称:“在对外资合资企业的规定上,外资参股不得大于49%,这样一条规定对于大公司而言不是限制,而是相当于外资方获得的一个准入证。一个合资公司不寻求控股,多设立几个公司合资,寻求总量份额的主导,效果相同。”

 

    他还称,“合资后,中方接触不到外方的核心技术,更多只是承担销售部门和渠道的职能,合资公司在实质上成为外资控股企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企业出资方式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李长健认为,“这条规定如应用到种业中外合资的过程中,对合资中方显然不利。外资如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则该技术应为中外双方共有,不能简单地将技术入股排除在企业共有资产之外。”

 

    而在外资审查工作上,中国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反垄断法》以及《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出,对外资进入中国限制性市场领域的情况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审查哪些项目,由谁主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评定标准等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在并购重组的项目审查中,处理不好极容易导致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李长健称,对于一些禁止外资涉及的行业,如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优良基因的研发、种植、养殖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还有在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种子生产上,《种子法》也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很多外资企业却通过种种方式绕开国家的准入限制。有些外资企业以赞助的名义投资国内种子科研单位,以少量的资金投入,间接地获得优质的种质资源和科研成果,使得国内科研机构成为外资的服务者,而外资企业又用这些科研成果和优良品种反噬种子市场,形成行业垄断。

农药快讯, 2015 (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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