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5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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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对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监管进行的表述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5-12-04 点击量:1231

  近几年,山东省各地对剧毒、高毒和高风险农药监管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创造了丰富的经验。为了统一做法和宣传,山东省农药检定所近日发函(鲁农药检函字[2015]35号),就全省范围内对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监管进行的表述予以规范。

 

1  对剧毒、高毒农药监管的表述

  (一)在整建制(全行政区划)全面禁止剧毒、高毒农药销售的地方,应该表述为:全面禁止经营、违法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该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回收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

 

  (二)在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地方,应该表述为: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使用可追溯监管,鼓励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废弃物回收处理。

 

2  对高风险(限制使用)农药监管的表述

  (一)在整建制全面禁止剧毒、高毒农药销售的区域,应该表述为:(1)对山东省农业厅下发的《高风险农药目录》中,除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农药实行实名购买制度;(2)也可采取将剧毒、高毒农药中的鼠药、仓储用药和土壤消毒用药以及其他非剧毒、高毒的高风险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将其他的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

 

  (二)在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地方,应该表述为:(1)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使用可追溯监管,鼓励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回收废弃物;(2)对《高风险农药目录》中的农药实行实名购买制度,也可把《高风险农药目录》除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农药纳入剧毒、高毒农药范畴一并管理。

 

农药快讯, 2015 (2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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