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月5日公布了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4.6%。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南京红太阳、潍坊绿霸和南通凡特鲁斯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吉友联向中国出口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同年12月16日,吉友联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双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2015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吉友联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吉友联的进口吡啶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吉友联的倾销幅度为17.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将吉友联所适用的吡啶反倾销税税率修改为17.6%。
农药快讯, 2016 (5):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