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了主体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增强了依法治“药”的威慑力,有利于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农药生产经营的要求更严了。《条例》完善了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对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装等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一旦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及时召回。
对农药指导服务的要求更高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标签标注的防治对象、剂量、方法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国家扶持发展植保专业服务组织,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更大了。《条例》明确,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没收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并按货值金额处以罚款。还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得招用此类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条例》规定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这些行政审批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许可的资质条件和办理程序,建立互联互通、及时查询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要清理修改现行的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农药管理队伍,强化手段条件,提高人员素质,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农药快讯, 2017 (8):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