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中的八项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6-27 点击量:1354

  新《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农药行业打开了新的一页。新《条例》无论是从农药登记、生产,还是从经营、使用上都有了新的规定。6月2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召开的第九届六次理事会,邀请到农业部种植业司陈友权副司长为与会代表详细解读了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

 

  陈副司长指出,在农药登记上,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续展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统一为农药登记,并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两种类型。同时,农药登记设立新规定:

 

  (1)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2)关注助剂问题: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3)强化风险评估: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

 

  (4)防范新农药风险:新农药登记试验应经农业部审批。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还需提供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5)登记资料减免:相同产品可以减免残留、环境试验资料。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天敌生物不作为农药登记。研究相同、相似农药产品“最惠登记”管理措施。

 

  (6)登记资料转让: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资料要符合受让方申请登记时的要求,并附具转让合同,注销转出方登记证,方可获得登记。资料不全者,须补齐)。

 

  (7)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8)新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保护:6年登记独占期不得对外披露(没有时间限制)。     (整理自“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公众号)

 

农药快讯, 2017 (12): 1.

tag: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  含量梯度  农药助剂  风险评估  资料转让  资料授权  

最近文章:
本文链接:http://www.agroinfo.com.cn/news_detail_8863.html
苏ICP备10201623号-1 工信部网站 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 农药快讯信息网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新港支行 帐号:488 466 545 445 收款单位: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581148 传真:025-86581147 E-mail:nyxxz@263.net 邮政编码:210046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