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已正式生效。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旧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实施定点生产,定点生产资质由工信部审核批准,目前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http://data.miit.gov.cn/resultSearch?categoryTreeId=1075),一共有1,670家企业获得农药生产资质。
获得生产资质企业数量前10位的省份有:江苏(245家),山东(236家),河北(133家),河南(131家),浙江(99家),安徽(76家),广东(69家),四川(67家),江西(64家),湖南(59家)。
其中原药生产资质企业483家,制剂生产资质企业978家,卫生用药209家。
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这1,670家企业将按照新的管理要求申请农药生产许可。 (CAC农化展)
农药快讯, 2017 (12):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