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发展,6年立法,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离2018年“环保税”正式施行已经只剩下不到10天的时间了!据了解,目前已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具体使用税额及项目数。
其中,北京市收费标准全国最高,江苏、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环保税标准为最低标准的3~5倍;宁夏、甘肃、江西、吉林等地区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强的地区平移原排污费标准;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适当上调标准。
浙江: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江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而江苏南京,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福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广东: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相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上浮。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广东的这一税额与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出台的标准相比较,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在国家税额幅度内也处于较低水平。
北京:北京市收费标准全国最高,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最高上限确定收费价格,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标准为12元/当量,水污染物适用标准为14元/当量,均按税法规定上限执行,这也意味着北京市未来污染治理的力度将不断加大。
天津: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河北: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江西: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遵循“税费平移”,且为最低税收标准。
湖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湖南开征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00%,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14%,但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最高标准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既考虑了加大治污力度,又兼顾了企业承受的负担。
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海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辽宁: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辽宁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辽宁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吉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河南: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3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5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3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贵州: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贵州省制定的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云南: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3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5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前3项。
陕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此标准暂定3年。随后,根据陕西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青海: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青海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甘肃: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新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
四川: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重庆: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宁夏: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上海: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山西: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决定除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外,还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湖北:湖北省环保税征收额确定为两档。其中,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重度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重度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广西: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安徽: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4元。今后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形势变化或国家其他政策要求变化,再进行标准的调整。 (人民网环保频道)
农药快讯, 2018 (1):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