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是农业部征求对杀扑磷等6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笔者分析认为,鉴于杀扑磷登记作物非常单一的现实,对其采取禁限用措施务必要谨慎,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企业利益和农民使用习惯。
根据农业部拟发布的这份公告征求意见稿,近期(2015年10月1日前),拟撤销杀扑磷使用于柑橘作物的农药登记;自2015年10月1日起,拟禁止杀扑磷使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甘蔗、中草药材等作物。
笔者查询发现,截至7月15日,共有53个杀扑磷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其中原药4个,制剂49个。问题是,这49个制剂产品,登记作物全部都是柑橘树,而且只有柑橘树,没有其他作物尤其是蔬菜、瓜果、茶叶、甘蔗、中草药材以外的作物。如果按照农业部拟发布的这份公告精神执行,由于所有杀扑磷制剂产品在短期内无法变更(扩作)到其他作物,那基本上就相当于全部一次性被撤销登记。而且,公告发布前生产的合法产品,即使在保质期内,自2015年10月1日起,也将无法销售使用,将造成巨大的浪费。再者,留给农民适应的时间也太短了,替代产品能不能跟上,防治效果如何,成本农民是否能够接受,也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根据有关资料,杀扑磷还可用于防治棉花等作物上的蚧壳虫、棉蚜、粉虱、棉红蜘蛛、棉铃虫、苜蓿象虫等多种害虫、害螨。因此,建议农业部参照对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禁用管理措施,留下两年的过渡期,自撤销登记起,允许在保质期内的杀扑磷产品继续销售、使用。同时,积极开展联合试验,加快审批进度,尽快批准杀扑磷在其他作物上的登记。当然,如果经过科学、合理、严谨的风险评估(再评价),最终确定杀扑磷已经不适合在我国继续推广使用,那就像对待硫线磷、百草枯水剂等品种一样,全面撤销其登记,禁止生产或只保留专供出口产品登记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