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乃至个人开始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但从整体上来看,农药领域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良莠不齐。大部分申请存在1个共同的问题,即不重视实验数据。断言性的技术效果往往难以被认可,如“本发明化合物具有优异的抗菌效果”,通常需要通过实验数据加以证明。实验数据是判断农药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判断依据。申请人应根据农药领域专利申请的类型,明确本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有哪些改进,并提交合适的实验数据。
以下阐述农药领域几种申请类型需要提交的实验数据,供参考:
1 农药化合物
农药化合物主要包括2种:① 可以用化学分子式或者结构式表示的化合物;② 虽不能够用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定义,但可以用制备方法或理化性质表示的物质,如天然提取产物等。
当请求保护的化合物用途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结构近似的化合物时,或者请求保护的农药化合物与现有化合物结构不近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或动机通过现有技术制备得到所申请化合物,并预测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此时,本申请说明书中需要记载相应的制备方法和结构确证数据。化合物的确认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包括化合物的结构式、化学名称和各种理化参数(如作为定性或定量的各种数据和谱图);化合物的制备中需要记载至少1种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以及该方法中所使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等,同时还得记载足以证明请求保护的化合物具有所述用途和/或预期效果的定性定量数据,如杀菌、杀虫或除草活性等实验数据。
当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结构相近似时,甚至区别仅仅是在母体上的个别取代基不同时,这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根据现有技术进行一定的预期。仅记载本申请所具有的效果数据,而不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一般是得不出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这一结论的,这时就需要对比实验数据进行证明。
天然提取产物一般是混合物,不能够用化学分子式或者结构式进行定义。其中,对于原料为本领域非公知功效的提取物的申请,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提取得到,并预测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此时,说明书中需要记载其相应的提取方法和相应的生物活性数据。对于原料为本领域公知功效的提取物的申请(例如大蒜提取物具有杀菌活性),提取方法的调整一般具有显而易见性,这种情况下,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显得很关键。申请人需要记载对现有技术改进能够获得某方面技术效果提高的对比实验数据。
对于农药已知化合物制备方法改进的申请,一般是对现有制备方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产品收率低、步骤繁琐、环境污染等所作出的改进。改进点可能是制备过程中很小方面,如催化剂、溶剂的选择,反应温度和步骤的改变等。该申请中除了要明确记载所用的原料、工艺步骤和反应条件等,还需记载改进点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技术效果。
2 农药组合物
2.1 农药制剂
当农药组合物是新农药活性成分的组合物或新的剂型时,由于新农药和新剂型的非显而易见性,因此只需提供有益的技术效果证据即可。
对于活性成分是已知农药活性成分时,目前申请往往是在相同制剂的基础上,改变助剂或剂型。这样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申请人通过相应的实验数据,验证这种常规选择替换的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其他助剂或剂型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可以认可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可见,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撰写的重要性,这时可以通过分析发明点所涉及的组分结构,阐明该组分结构能够带来该技术效果;也可以通过对实验结果的对比分析,说明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涉及剂型改进的专利申请而言,实验数据则作为判断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证据,如剂型的技术指标或质量控制指标、评价所述性能够得以改善的相关参数,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实验数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技术效果的提高是剂型或助剂本身固有(如加工成微胶囊,缓释性提高;加入有机硅助剂,润湿展布性提高等),且剂型的转变或助剂的选择不需要克服什么技术难题(如不适宜加工成悬浮剂的农药制备成稳定的悬浮剂)的专利申请,其技术效果大多可以预料,即使提供了实验数据,可能也难以解决其本身的创造性问题。
有一定数量涉及制剂的专利申请,在撰写时盲目扩大助剂的选择项,并且在说明书部分用笼统的方式陈述,如防效在85%以上。其目的可能在于尽可能的要求较大的保护范围,或是隐藏发明的精髓。如果没有实验数据证明这些助剂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会优于其他未记载的助剂,那么,通常会认为这些剂型的转换,助剂仅为常规选择,同时从说明书中看不出选择的助剂或组分用量相比于其他助剂或用量具有好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申请可能存在的非预见性技术效果难以被认可。
此外,对于助剂的命名可以使用化学名称、结构式,也可以使用别名,例如吐温80。但尽量不要使用确定不了助剂化学结构或组成的商品名,或者所使用的别名可代表一系列性质差异较大的化合物,同时又对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影响较大。这也可能影响对该申请技术效果的认定。
2.2 活性成分复配
对于具有协同作用的化合物组合物,最常见的申请是活性成分的复配。其是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所有活性化合物的大范围内,有目的地选择2种或多种活性成分进行组合。由于农药活性成分都是已知的,将已知活性成分进行组合具有显而易见性,因此,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往往在于活性成分复配后能否协同增效,即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协同增效作用的影响因素包括活性成分的配比和防治对象,因此,说明书中提供的实验证据,应当包括防治对象、配比以及增效实验结果等。
2.3 以非活性组分为特征的组合物
这类组合物包括助剂组合物,如表面活性剂组合物、溶剂组合物等。由于助剂组合物是从制剂活性成分和助剂的组合中分离出来的组合物,如果现有技术的制剂中有类似的助剂组合,这样将其从中分离出来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针对特定种类活性成分的助剂组合,需要有针对特定活性成分的组合稳定性试验和药效试验,最好是有筛选对照实验,还需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限定这一活性成分。如果助剂组合物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通过对发明点所涉及的组分进行结构分析,阐明技术效果是由该发明点即助剂组合物本身带来的,也可以通过各类农药的实施例性能测试结果的分析,那么该组合物则可以不限定具体的适用农药活性成分,或可限定在适用活性成分的大类范围内。如公开号为CN
(本文摘编自曹猛猛等撰写的“实验数据撰写对农药专利申请的重要性”,此文发表于《现代农药》2015年第3期,原文对农药领域几种申请类型需要提交的实验数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敬请关注)
(曹猛猛 时钢印 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