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在函复江苏省农委一份请示时重申,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明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2013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关于“仅供出口”农药登记问题。一致认为,“仅供出口”农药登记是农药登记管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这种处理方式需要规范,建议不再办理“仅供出口”农药登记,立即停止受理登记申请,妥善处理登记管理和出口服务的关系。不过,截至目前,农业部仍在受理和审批“仅供出口”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