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草案对企业或个人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贸市场未设立农药残留量快速监测点,以及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等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借农药批发企业名义经营农药,最高可罚50万元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批发企业销售农药,应当给农药购买者开具购买凭证。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农药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三年。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处罚规定:“借用、冒用、盗用批发企业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发现农残超标可要求返还货款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永利在代表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经营场所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消费者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
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未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或者未履行检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罚货值金额20倍
草案提出,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委托中介检测机构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海产品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所运输、携带的农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