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期间,全市水泥、砖瓦窑、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火电、钢铁行业将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通知提出
采暖季期间,全市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月31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
医药、农药行业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原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35号)和《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实施对象及时间
(1)实施对象。全市水泥、砖瓦窑、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火电、钢铁行业。
(2)实施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
2 主要任务
(1)水泥、砖瓦窑行业。全市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月31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
(2)铸造行业。铸造行业(不含电炉、天然气炉),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月31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
(3)炭素行业。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4)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5)火电行业。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全部停产。
(6)钢铁行业。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国家、省对实施错峰生产的行业范围、时间等有新要求的,按国家、省新要求执行。
3 工作要求
(1)全面摸底调查排查。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辖区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统计、供电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密部署,分工协作,全面摸清采暖季生产调控实施企业清单、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等。
(2)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要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加大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并依法依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生产调控措施要具体到企业、具体到生产线、具体到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具体到产能、具体到责任人。各县区于8月25日前将生产调控企业名单,8月31日前将生产调控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
(3)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规定,及时确定本辖区采暖季停产、限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联动调控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强监督检查。采暖季生产调控期间,各县区政府要逐家企业明确生产调控具体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清单,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参与,对不按要求落实调控措施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