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1 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2 材料的规范性
(1)申请前信息公开
① 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 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③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
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人的要填写法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④ 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其中属于技术规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如表1所示。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时间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认定(备案)文件确定。排污单位中非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注意填报时行业类别选择正确,按照对应行业技术规范或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表1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备料 |
配料罐、混合罐、配料釜、混合釜、高位槽、其他 |
有效容积 |
破碎机、其他 |
额定功率 | |
发酵 |
种子罐、发酵罐、补料罐、培养罐、消毒罐、其他 |
设计生产能力、有效容积 |
反应 |
反应釜、反应器、反应床、其他 |
设计生产能力、有效容积、压力 |
精制/溶剂回收 |
蒸馏釜、精馏釜、蒸馏塔、精馏塔、其他 |
有效容积、温度、压力 |
洗涤釜、中和釜、其他 | ||
脱色釜、脱色罐、其他 | ||
再沸器、预热器、冷凝器、薄膜蒸发器、其他 |
换热面积 | |
分离 |
萃取罐、分层罐、结晶罐、其他 |
设计处理能力、有效容积 |
离心过滤机、真空抽滤机、板框压滤机、“三合一”过滤机、其他 |
额定功率、转数、面积 | |
干燥 |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盘式、耙式、双锥)、沸腾床、喷干塔、烘箱、其他 |
温度、处理能力、有效容积 |
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其他 |
面积 | |
制剂加工 |
粉碎机、其他 |
额定功率 |
混合机、混合罐、其他 |
体积、额定功率 | |
砂磨机、过滤器、造粒机、其他 |
设计能力 | |
物料储存系统 |
原料储存罐、中间母液槽、产品储存罐、其他 |
罐体的类型、有效容积、储存物质的名称、密度、腐蚀性、可燃性、其他 |
液氯钢瓶、液氨钢瓶、氯化氢钢瓶、其他 | ||
输送系统 |
槽车、鹤管、其他 |
吨位 |
供热系统 |
锅炉、导热油炉、加热炉、其他 |
加热能力 |
废水处理系统 |
三效蒸发器、MVR蒸发器、其他 |
设计处理能力 |
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其他 |
体积 | |
厌氧池、好氧池、中间池、其他 | ||
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污泥暂存间、其他 | ||
固废处理处置系统 |
危险废物暂存间、残渣暂存间、废包装储存间、其他 |
面积、堆存量 |
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他 |
设计处理能力、燃烧温度 |
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信息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关注原辅料(特别是有机溶剂)的纯度是否填写,原辅料种类和燃料的成分将与后续确定排放因子密切有关。注意本规范中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指煤中的汞含量,原料和辅料中铅、镉、砷、镍、汞、铬含量(重量比)。单纯的农药混合与分装制剂企业须填报所有原料药作为制剂的原料。
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产污环节: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正确、完整。农药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产品生产线单元(主要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及公用单元(主要工艺:物料储存系统、输送系统、供热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固废处理处置系统)对应的生产设施所产生的各类废气。
污染物种类: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各产排污环节的污染物填写正确、完整。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GB 18484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应特别注意:以非甲烷总烃综合表征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否漏填,特征污染物是否漏填;燃烧法的工艺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否漏填;燃烧废气中二噁英是否漏填;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中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是否漏填,运用生化处理系统的废水处理废气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是否漏填。
排放形式:根据不同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填报。有组织排放须至少填写除“其他信息”外的全部信息;无组织排放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须至少填写除“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他信息”外的全部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技术规范正确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名称与工艺,对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仅当所有污染物均采用可行技术时,才能在是否为可行技术处选择“是”,反之应填写“否”,且注明哪几种污染物采用了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本次暂将工艺废气排放口(备料、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发酵工艺对应的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供热系统烟囱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制剂加工废气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等列为一般排放口。
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类别: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废水类别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相同的废水可合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的废水须单独填报。
污染物种类:对于排放GB 8978中一类污染物及GB 21523中的莠去津、氟虫腈的企业,须设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并填报车间处理设施/工艺;企业的生产废水(包括各反应、精制/溶剂回收、分离阶段产生的水相母液等工艺废水;催化剂载体、吸附剂、各类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洗涤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真空废水等)、辅助生产工序排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过程排水、锅炉排水、热电锅炉等辅助设备冷凝水等)、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中的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21523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根据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相关管理规定,从技术规范所列污染物中选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特别注意:执行GB 21523的杂环类农药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还需填报特征因子。
排放去向:对照技术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的废水去向是否正确。对于工艺、工序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处理站,而非最终向外排放。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应核实对于废水排放去向选择了“不外排”的废水类别,是否仍填写了排放规律,若选择了“不外排”则应将排放规律改为“/”。另外需要注意:排至综合处理站的废水如果后续向厂外排放,其污染物项目应全部在外排废水中体现,否则在后续表13中会缺少管控污染物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技术规范正确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名称与工艺,对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核实所有具有编号的排放口信息是否完整,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核查单位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审查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执行GB 8978和GB 14554的污染物,除填报许可排放浓度外,还须填报排放速率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中填报环评及批复的浓度限值。
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对于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综合表征)申请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以及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污染物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时填写。
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应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审核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限值是否满足企业厂界控制标准。
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主要审核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进入自然水体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可不填写受纳水体信息,但要有地理坐标,便于后续管理。
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审核废水总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厂名称等是否填报完整。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审核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是否填报完整。对于直接排放,需注意地方排放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只有执行GB 21523的杂环类农药企业可以与污水处理厂协定排放浓度,其余均按标准确定。特别注意:一类污染物及莠去津和氟虫腈一律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且无论直排、间排,排放标准限值相同。
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一般对COD和氨氮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监测因子数量、监测方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关注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监测内容是否包括流量;燃烧类废气是否监测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非燃烧类废气是否监测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特别注意:自行监测既包括有组织监测,又包括厂界监测。
表2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工艺废气排气筒 |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
二噁英类 |
年 | |||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a、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b |
月 | ||
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发酵废气排气筒 |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
二噁英类 |
年 | |||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a、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
月 | ||
臭气浓度 |
半年 |
| ||
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危险废物焚烧炉烟囱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 |
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 | ||
二噁英类 |
年 |
― | ||
制剂加工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 | |
罐区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 | |
特征污染物 |
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 | |
臭气浓度 |
年 |
― | ||
特征污染物 |
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危废暂存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 | |
臭气浓度 |
年 |
― | ||
特征污染物 |
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若不同类型废气混合排放,监测指标需涵盖全部污染物项目,监测频次从严。 |
表3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厂界 |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
半年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a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
表4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a |
备注 | |
直接 |
间接排放 | ||||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
自动监测 |
― | |
悬浮物、石油类、色度 |
日 |
月 |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季度 |
― | ||
磷酸盐(以P计) |
月 |
季度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类、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2-氯-5-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唑酮、对氯苯酚、多菌灵、邻苯二胺、吡啶、百草枯离子、2,2’:6’,2”-三联吡啶,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 |
月 |
季度 | |||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总锰、动植物油 |
季度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流量 |
月 |
月 | ||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流量 |
季度 |
― | |
磷酸盐(以P计) |
季度 |
根据许可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具体监测项目 | |||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类、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 |
季度 | ||||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锰、动植物油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流量 |
季度 | |||
a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
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生产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包括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运行参数等数据:
运行状态:运行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各生产单元实际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产品产量:各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及最终产品(含副产品)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运行参数:各生产单元运行过程中的压力、温度。
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填写原辅料采购量、纯度、运输和卸料方式、来源地、是否有毒有害、储存位置等信息。燃料应记录采购量、使用量、来源地和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规格参数、风机负荷、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冷凝法:冷凝介质、温度、冷凝面积,如有多级冷凝,各级冷凝应分别填写,冷凝液去向;
吸附吸收法:吸附单元压力、吸收剂名称、用量、循环使用量、更换频次及吸附剂或吸收液去向;
燃烧法: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烟气量、温度、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净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原烟气和净烟气中特征污染物浓度、使用催化燃烧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使用量和更换频次及去向;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湿法除尘:洗涤液用量;
脱硫系统:烟气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净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脱硝剂用量。
(b)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检查密闭情况、是否出现破损、集气设备运行情况、集气压力、风机风量、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
(c)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实际停留时间、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等信息。
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监测记录信息:有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记录信息包括监测时间、排放口编码、污染因子、监测设施、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其他;
无组织废气监测记录信息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或设施、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其他。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位置,有组织排放源、废水排放口位置,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道走向及排放去向,初期雨水池、废水应急事故池位置等。工艺流程和排污节点图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对于企业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企业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3)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① 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造纸企业应包括年度、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其中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和第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及采取对应措施的情况说明。
②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③ 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中国排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