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从其研发、开展各类试验到取得登记证件、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符合国家行政许可要求的证件都倾注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心血。农药产品经过流通来到使用者的手上后,能直观的将产品信息呈现给使用者的就是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使用者也只有使用合格的农药产品并按照规范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合理使用农药产品,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那农药生产企业该如何正确制作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以符合相关法规,而农药的使用者又该如何识别农药标签以辨别真伪,合理用药呢?
1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的农药标签应符合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1.1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① 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② 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 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④ 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1.2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上标明的农药登记号包括临时登记证号(如LS2017****、卫生WL2017****)、正式登记证号(如PD2017****、卫生WP2017****)和分装登记证(如PD2017****F******)。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201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已经不再批准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所以现有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及分装登记证即将在到期后因不可能取得登记延续,面临过期。
产品质量标准号:我国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3种,其证号分别以GB、HG、Q等打头。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目前市场上现有的生产批准文件有生产批准证书如“HNP *****-A****”(工信部发证)表示、生产许可证号如“XK13-***-*****”(国家质监总局发证)或“农药生许(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证)表示。在201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农药生产许可归属农业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目前国内已经有江苏、山东等诸多省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始接受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并陆续发证。新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模式如“农药生许(苏)****”。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取得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新版农药生产许可证。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1.3 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将农药划分为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类别。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表1 不同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
农药类别 |
字样 |
标志带颜色 |
除草剂 |
除草剂 |
绿色带 |
杀虫(螨、软体动物)剂 |
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 |
红色带 |
杀菌(线虫)剂 |
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 |
黑色带 |
植物生长调节剂 |
植物生长调节剂 |
深黄色带 |
杀鼠剂 |
杀鼠剂 |
蓝色带 |
杀虫/杀菌剂 |
杀虫/杀菌剂 |
红色和黑色带 |
注: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表2 农药毒性及标识
毒性 |
标识 |
字样(红字) |
剧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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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 |
高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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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 |
中等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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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毒 |
低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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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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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毒 |
注:1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2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3 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1.4 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
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① 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② 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③ 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④ 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⑤ 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1次的农药;⑥ 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⑦ 卫生用农药;⑧ 其他特殊情形。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①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② 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③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④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⑤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⑥ 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1.5 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1.6 储存和运输方法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1.7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1.8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1.9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参见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1.10 像形图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1.11 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必须标注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1)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2)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3)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2 农药标签上不能标注的内容
(1)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3)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5)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① 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② 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③ 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④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做证明或者推荐的;⑤ 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⑥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⑦ 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3 关于文字字号及商标、限制使用字样等的位置
(1)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2)有效成分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3)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4)“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5)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4 特别说明的几点
(1)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2)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4)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5 农药使用者眼中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农药登记证号、农药标签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可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s://www.chinapesticide.org.cn)或者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上的公共查询服务平台(https://www.icama.cn/PublicQuery/index.do)来进行。使用者可以通过比对农药产品的标签跟查询的内容里的以下信息来辨别农药产品的真伪并合理使用农药。
(1)产品的登记证号及标签信息是否与农业部公开的标签信息上一致。
(2)产品名称及有效成分含量、生产企业名称、产品防治作物及防治对象、施药剂量等信息是否一致。
(3)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
(4)自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
(5)仔细阅读农药标签上的文字信息并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提供的施药方式、剂量等科学用药,保障使用效果,严禁超登记范围用药。
6 总结
希望农药生产企业跟农药的使用者都要重视农药产品上的标签和说明书信息,让合格的农药产品为植物保护事业提供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