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允许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分装,明确了管理方法,对促进农药生产企业做大做强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是节约费用。中国国土面积大,运输距离长,允许实行加工、分装,企业可以在其他地方委托加工、分装,节约长途运输成本。比如,山东的企业,生产南方防治柑橘病虫害的农药,就可以委托南方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二是随着农药取消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门槛的提高,对于一些小的农药企业,难以登记农药新品种,就可以承接大型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保持企业的正常生产,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通过技术指导,统防统治,技术物质结合,达到生产销售农药的目的。三是利于企业发挥优势。加工、分装企业逐步纳入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大企业可以专注于新产品研发,也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委托加工、分装农药有几点需要注意。
(1)明确农药加工、分装的委托人。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避免重复申请,还规定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或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可以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但不得委托加工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明确农药加工、分装的受托人。具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与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许可的剂型相一致,表明有此生产能力。
(3)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范围。委托加工、分装只能是农药制剂,因为加工、分装是物理过程;不能委托原药(母药),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原药(母药)来自化学合成的生产过程,也就是说原药(母药)不能委托加工、分装。
(4)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质量责任。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也就是说先对委托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如果委托人委托的农药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受托人未取得相应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委托加工、分装生产了假农药、劣质农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劣质农药”的相关规定处罚。
(5)明确委托加工、分装农药标签内容。农药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应该查明:① 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和许可的生产剂型。② 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③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④ 标签上的二维码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这样,可以通过标签内容的标注,确认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