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药使用后剩余农药的贮存、过期农药及失效农药的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显得尤为急迫。为此,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植保(中国)协会在海南博鳌联合主办了“农药安全科学使用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培训”活动。记者获悉,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呈现出体量大、分布分散、回收难度大等特点。面对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完善法规、明确职能部门的分工、确立农药企业责任是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妥善处置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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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计、“三次清洗”在国内实施困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宗旨是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据了解,在我国,大量的农药废弃物包装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收,这造成了双重污染,一是农药包装中的农药残留对水源等造成污染,二是农药包装本身造成了白色污染。据了解,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体量极大,每年可达10万吨~15万吨,给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那么该如何化解这一影响巨大的污染呢?
会上,来自植保(亚太)协会的Thomas Jacob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想解决好农药废弃物包装的问题首先要在源头下功夫,农药企业与用户应该使用友好型的农药容器。友好型的农药容器要求容器在设计之初就能考虑到农药的特殊性,即农药残留对环境有污染,所以容器的设计应该考虑如何方便降低农药残留以及包装本身对环境污染的风险。
在他看来,农药包装首先应该容易倾倒且倾倒之后能使包装内的残留物尽可能降到最低。其次是农药包装应该以方便清洗为原则进行设计。再其次是包装的材料必须考虑对人和环境的友好。这几个方面将极大地降低农药包装内的残留物从而降低污染风险。
仅仅只有科学的设计是远远不够的,用户规范的清洗也是必不可少的。Thomas Jacob以及其他专家均提出“三次清洗”的概念。三次清洗的含义是农药充分倾倒后,将清水倒入农药包装内摇匀并倒空,如此重复清洗容器3次。据相关试验表明,不同容量的农药包装(分别为100ml、1,000ml、5,000ml)在进行三次清洗后,其农药残留量均小于万分之一。因此科学的包装设计与合理的清洗能够将农药包装内的农药残留降到安全范围之内。
虽然从理论上讲,上述论断是科学的,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依照上述模式来规范农药包装的设计与清洗还缺乏必要的支撑。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少俊告诉记者,首先国内厂家众多,各个厂家按照自己的思路设计包装,包装规格五花八门,很难统一。其次我国的农民用户数量更是庞大,想让数量众多的人群按照三次清洗的原则对农药包装进行清洗是件困难的事情。因此,我国应该结合自身国情探索更合适的方法来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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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明确分工才能分清职责
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是比较严峻的,据相关数据显示每亩农田上残留的农药包装物为5~10个,我国每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约有10万吨~15万吨。而且农药在使用以后,农户的处理措施一般为随手将农药瓶袋直接扔在田间地头或河沟里,仅有2%~3%的人会考虑焚烧或填埋处理。来自植保(亚太)协会的郭井泉先生认为无立法强制执行是导致大量废弃包装遗留农田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确实如此,我国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是对农药包装的指向性不明确,导致我国农药包装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
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指出:“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还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但是农药是不是危险化学品呢?事实上并不全是,只有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农药产品才是危险化学品。记者在查阅该名录时看到这些化学品的名称都是专业名称,如果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很难读懂。那么这就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厂家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产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但是经销商及农民可能并不清楚,那么农民在使用过农药后,农药包装是否可以丢弃也无从得知;二是既然农民无法清楚判断危险品与非危险品的区别,那么对农药产品包装进行分类处理也成空谈。
但是该《办法》也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应该说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厂家及经销者来说,这一点是非常清晰的。不过可惜的是,大部分厂商都忽略了这一规定,并未为农户提供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包装的回收渠道,执法者也未强制执行这一规定。
因此,当前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失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让生产经营者在没有强力监管的条件下逃避责任;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位,监管不力;三是农药包装废弃物缺少回收渠道。在诸多原因中,制定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可能最为紧要。据焦少俊介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也正在讨论之中,该办法的出台或许会改变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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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是最关键的因素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金书秦博士对上海和广西两个地区的相关实践进行调研,他发现无论在发达地区(如上海)还是在欠发达地区(如广西),政府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支持都是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获得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上海,政府用其雄厚的财政实力直接支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成本;在广西,政府主要通过将企业行为纳入政府规划、倡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上海和广西的不同回收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以上海为例,2009年新修订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这一规定切实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纳入法制轨道。为了增强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使得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得以有序开展。
在回收流程上,上海市的回收工作环环相扣,确保了包装回收的顺利开展。第一步回收,村级负责人收集本村农药包装废弃物,交送至所在乡镇的定点回收点;第二步转运,区县农药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第三步处置,区县农业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方式分为可再利用的进行塑料再造,剩下的进行安全焚烧或填埋,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2013年,当地政府给予回收单位每吨14,000元回收费、处置单位每吨4,500元处置费。除此之外,对交送农药包装的种植户也给予一定的报偿。通过政府埋单的方式,上海市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取得了实效。
上海市的经验固然值得推广,但是我国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大,并不是每个地区的政府都能承担得起这笔费用。基于此,金书秦认为,对于发达地区,政府应当尽快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由政府发起和主导,充分考虑农户参与积极性并且更加强调回收后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在不发达地区,可优先在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地区推行试点,可取得较好的成效。
除了政府支持以外,农药生产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金书秦认为,在政府强制立法以及适当补贴的基础上,应当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残留农药的公益性回收项目。
总的来看,我国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方面需要更严格的法规以及更明确的分工协作,只有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我国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才能由失控走向可控。在此基础上,才可谈农民用户的自觉性以及企业良心等因素对农药包装处理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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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协作方有出路
据了解,我国农业部门已经在积极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可行性回收模式。自2001年起,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与植保(中国)协会进行了近十多年的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广泛的关注。全国各植保部门在统防统治工作中培训农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农业环境保护意识。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今年4月份成立了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委员会,并带领成员单位举办“安全科学使用农药、建设美丽乡村大讲堂”,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药与药械处处长邵振润认为,在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的过程中,除了农业部门及相关协会的努力外,也希望国内企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共同探索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有效模式。
根据探索实践,邵振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将有利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开展。二、推动农药包装升级换代,进行一场有利于废弃物回收、保护环境的革命。如:1)规范包装的外观和规格;2)限制农药过度包装,减少用户使用成本。三、建立有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四、建议加强合作,采用多种模式与机制,探寻适合当地特点的成功模式。五、作为农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改变农民乱扔废弃物的习惯,规范用药行为,特别是国内企业更要发挥其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只有加强各方协作,才能真正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