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法规正式施行以来,有关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都归属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今年以来,各省区也在开展大规模的农药经营审查工作。这其中对违规(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处罚过程中难免存在处罚过重或过轻,或处罚标准缺失等情况。
而以后,这些都会有所改善。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处罚标准将再次细化
同一违规行为处罚要统一
由于各项政策刚刚施行不久,很多违法违规处罚行为缺乏先例可循,加之多地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各项条例了解的不甚透彻,在实际执行的很容易出现标准缺失或标准不一的行为。
我们就以《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例。若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农药管理条例》只制定了一个处罚依据,处罚力度还是由执法者来恒定。若出现处罚过轻的情况则不足以保证法规的威严,不能够保证农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若处罚过重或者处罚标准不一,则过犹不及,影响农药经营者的积极性。
对此,《办法》规定,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另外,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处罚有限度
从轻处罚不得高于罚款最高额的一半
《办法》指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针对这条,我们同样以《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五条为例,如果一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适合从轻处罚情节的。那么,其受到处罚的金额将不高于2.75万元。
当然,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另外,针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记录在案
加大执法宣传力度
《办法》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1)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2)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3)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4)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办法》同时指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点击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905/t20190531_6316006.htm
了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详细信息。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财网农化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