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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文章:22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再次修订,这些内容将有所变动

作者:《现代农药》《农药快讯》编辑部 翁德民 更新时间:2019-09-19 点击量:3955

2019年9月5日,生态环境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1909/W020190910518852620447.pdf)。同时请征求意见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刘宏博、张龙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hwmd@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1  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存在的问题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这3个方面:

 

1)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2016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2)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3)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2.1  总体情况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7条。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13种危险废物。

 

2.2  正文主要修订情况

1)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六条和第八条。理由是:第六条规定的是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内容;第八条规定的是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2)修改了2016年版《名录》第七条有关术语的含义:① 删除第七条第(一)项内容。理由是:《名录》多次修订,其危险废物类别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危险废物类别已存在较大差异。② 删除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依据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名录(修订稿)》现有类别的危险废物代码将保持不变,新增类别的行业代码将根据《名录》修订时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确定。

 

2.3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情况

《名录(修订稿)》对15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7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8种),有变动的危险废物代码有“272-003-02”“275-005-02”“900-402-06”“252-002-11”“252-008-11”“252-004-11”“321-002-48”此处不做赘述请查看《名录(修订稿)》(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1909/W020190910518852620447.pdf)。

 

废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针对废物定义、专业术语、涵盖范围等文字修改,涉及38种危险废物。此处亦不做赘述,请查看《名录(修订稿)》(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1909/W020190910518852620447.pdf)。

2.3.1  新增7种危险废物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名录(修订稿)》共新增7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表1)。

 

1  《名录(修订稿)》新增7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注:T代表该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2.3.2  删除7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共删除了7种危险废物,具体如下:

1)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企业提出化学制剂生产过程不存在废母液和反应基废物。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72-002-02”的危险废物。

 

2)由于有机卤化物类别众多,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描述过于宽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卤化有机溶剂已经包含在HW06类别的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36-45”的危险废物。

 

3)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已包含在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

 

4)“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范围太大,与《名录》中很多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重复;另外,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的主要危险特性为重金属的毒性,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40-49”的危险废物。

 

5)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甲醇空气氧化法生产甲醛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为纯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1-171-50”的危险废物。

 

6)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危险废物。

 

7)根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三硝基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和红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即不属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另外,粉红水和红水的废水处理污泥已包括在废物代码为“267-001-15”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7-004-15”的危险废物。

 

2.4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修订情况

《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29种危险废物,在2016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6种危险废物基础上,新增13种危险废物。其中,1种危险废物为全环节豁免,9种危险废物为利用或处置环节豁免,3种危险废物为运输环节豁免。

 

2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的13种危险废物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应急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造纸协会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参考资料: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09-05)


编辑:翁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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