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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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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所恢复仅境外使用农药产品出口申请,新JD登记申请会放开吗?

作者:全球农化网 更新时间:2020-03-26 点击量:2499

228日,中国农药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ICAMA)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决策部署,稳定农药出口贸易,缓解企业压力,农业农村部正在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酝酿出台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管理相关政策。为做好政策出台前的农药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批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决定恢复受理、审核仅境外使用农药产品出口申请,申请范围、申请材料、监督管理等事项按原有政策执行。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也公布了相关联系人信息:国际交流与服务处业务咨询电话010-5919410159194007,联系人:曹兵伟、金和江,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11房间,邮编100125

 

什么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

目前中国的农药登记有三类:一般类农药的登记,简称PD登记;卫生用农药的登记,简称WP登记;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简称JD登记。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JD登记)是指农药原药或终端制剂产品仅在中国生产,但是不能在中国使用,仅用于出口的一类农药产品的统称。JD登记2005年开始探索性实施,后来由于部分企业凭JDCHD)证在国内销售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行业监管加大难度,农药管理有关各方意见不一致等原因,在2017年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时,尽管有明确的JD登记规定,但是JD登记的实施细则一直搁浅。

 

为什么会有“仅供境外使用农药”?

出现仅供境外使用农药主要原因有:

1)农药产品登记的含量差异:目前全球的农药登记大多数依据FAO的农药规格(specification)要求,采取等同性认证原则进行管理。由于技术原因或者对标首家登记产品含量不同所致,同一产品在中国的登记和使用的含量与国际市场的含量不一致;但是按照现有的登记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出口时,必须使用农药登记证申请农药出口放行单(农检证)。这就需要特殊的登记管理方式即仅供境外使用农药。

 

2)某些农药在中国不使用,但是在国际有需求:如百草枯产品,也需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才能顺利出口。

 

3)复配产品:有些产品的复配使用,在国内不适用,但是国际市场有需求,也需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才能顺利出口。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作为修订新《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表明:(1)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是农药登记的类别之一;(2)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同于在我国使用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出台时,还未完成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有关资料要求制定。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从哪里来?(以下信息来自“科发伟业”)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2005年及以前)

为促进我国农药企业出口创汇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执行了一项登记措施即出口农药备案登记(也叫CHD登记,CH是汉字字拼音的前两个字母大写,D是汉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

 

当时,办理CHD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产品质检报告、毒理学报告、出口意向书或协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农药生产资格证明(即当时的定点资格)。CHD登记证有效期半年,如:当时有关企业获得的杀螟硫磷原药出口农药登记证号为CHD181-2005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20062007年)

一些不适合在我国使用但有国际市场的农药产品及国际市场有需求但在我国还未获得登记的产品获得了CHD登记证。这一阶段,恰逢为我国农药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核心阶段,CHD登记为我国农药企业走出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较多农药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和壮大,也为后期出台有关新的管理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保障人畜、环境安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专供出口农药,明确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审批程序及有关登记资料要求、续展登记办法等内容。

 

该规定的出台,使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有了政策依据,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工作走上了正轨,较多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因此受益,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第三阶段:争议不断的跌宕起伏阶段(20072014年)

2007年出台的《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给农药出口型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

1)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要求的资料简单,企业登记投入小,导致一些企业为争抢登记时间和节约登记成本而大量登记产品。但这些获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产品,不仅仅用于出口,有的企业鱼目混珠,将此类产品用于国内市场销售。这给我国农药市场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同时也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2014819日,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强调: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发布后,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逐渐取消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这一登记类型。

 

2)较多未在国内登记且新颖性较高的产品,出口国际市场后对各国际农化巨头的全球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引起了一些国际农化巨头的不满。有的国际农化巨头将这些情况不间断的反馈给中国的农药管理部门,要求对专供出口农药进行严格管理。由于前述两点原因,此阶段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始终处于讨论、争议、观望之中,一直没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四阶段:停滞不前阶段(20142019年底)

2014年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被取消之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一直采取过渡性的临时管理办法,服务于农化产业以及仅用于境外使用的农药品种,但新的管理规范一直未能发布。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等系列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布,使得我国农药管理进入新的时期。尤其是本文提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确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地位。

 

此阶段,众多国内企业多次呼吁农业农村部尽快出台明确的规定,农业农村部也进行了较多的调查、研究和会商,但截至2019年底,仍然还未发布明确的管理规定。

 

未来新的JD登记申请有望放开吗?

ICAMA在通知特别指出,农业农村部正在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酝酿出台仅限出口农药登记管理(JD登记)相关政策。这是否意味着JD登记新政有望近日出台?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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