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前通报2019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件,其中涉及经营假劣农药案2起、生产假冒肥料案1起、销售假种子案1起。
案件一:郑州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农药案
2018年6月至9月,原恩施州农业局在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标称上海某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植堂®一步一甩™多杀霉素和阿维·杀虫单、标称河南省安阳市某农药厂生产的金刚霹雳™烟碱·苦参碱、标称河北省邯郸市某植物农药厂生产的龙战八方™藜芦碱等产品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样品中有3个涉嫌假农药、1个涉嫌劣质农药。
经查,上述假劣农药产品均为郑州某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销售,违法所得41 797元。由于上述假劣农药产品生产日期跨越新版《农药管理条例》生效前后,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在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上述批次假劣农药产品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新旧《农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41 797元、并处罚款101 450元,合计罚没143 247元。
案件二:章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9年5月9日,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中对农资经销商章某经营的“草铵·草甘膦”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农药草铵膦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3.9%,单项判定为不符合。经查,当事人章某从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该种农药960瓶,货值金额为11 520元,销售金额1 056元。
鉴于当事人章某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未收到涉案农药使用投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宜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章某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章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劣质农药“草铵·草甘膦”872瓶,没收违法所得1 056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3 040元。
案件三:湖北某生物有限公司使用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2019年4月3日,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大检查时,在湖北某生物有限公司成品库发现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5)临字2803号”的肥料登记证号所有权人非该公司,该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使用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经查,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该公司共生产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5)临字2803号”的肥料共计5吨,价格定为1 200元/吨,但未销售。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生物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及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钱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2019年3月8日,原荆门市农业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销售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经查,当事人钱某销售的“台沃香稻”种子系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经调查认定,2019年3月4日至3月11日,当事人钱某销售“台沃香稻”种子1230千克,销售金额为88 560元,另有270千克未销售。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钱某销售“台沃香稻”水稻种子属“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决定给予钱某没收违法种子1 500千克及罚款50 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