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同意,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了“农药混配制剂变更配比资料要求”。
公告称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超过三个且已完成登记试验的产品,企业可按照相近的原则进行配比变更。农药登记申请人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变更后资料:
一、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的
变更说明、变更后的申请表、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相关佐证材料。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二、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
变更说明、申请表、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一年多地(杀虫剂和杀菌剂为4地、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为5地)药效试验报告、标签样张。
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相关佐证材料。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
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
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增加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