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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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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不再对农药研发生产企业的试验活动单独审批

更新时间:2020-10-16 点击量:15570

9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在会上表示,农药是关系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农业投入品,农业农村部一直对农药的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措施。

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开始试验。《决定》取消了这项许可,改为备案。

“主要是考虑到新农药的登记试验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来组织实施,目前农业农村部已认定了164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我们可以通过严格试验单位的认定条件,加强试验单位监管,来保证新农药试验过程规范,结果有效。为鼓励农药产品创新,方便新农药研制者开展试验,可以不再对农药研发生产企业的试验活动单独审批。”王乐君说到。

王乐君介绍,在严格试验单位认定条件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把牢准入关:

一是规范认定标准。农业农村部已制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度。接下来还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试验单位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规范认定程序。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开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服务指南》,明确了试验单位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许可实施过程中重点把好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等关键环节,确保认定程序合规合法,认定结果公正科学。

三是规范专家评审。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的现场检查环节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将严格筛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经培训后纳入现场检查专家库。参加检查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确保现场检查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在加强试验单位的监管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是要求已认定试验单位要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约束的机制,每年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监督抽查,发现试验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试验。

三是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从登记试验单位中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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