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经请示省厅领导解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险属性不变,只是豁免了回收处理过程的危废管理。需单独收集、集中处理,处理时可作为一般垃圾或焚烧或填埋,大大降低了处理成本和复杂的管理程序,但最后集中转运时仍按危废管理,需在环保网上申请转运单,联系当地城管或环卫集中处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4—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表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农药相关部分)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危险特性1 |
HW04农药废物 |
农药制造 |
263-001-04 |
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产生的残余物,及氯化反应器真空汽提产生的废物 |
T |
263-002-04 |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
T | ||
263-003-04 |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
T | ||
263-004-04 |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
T | ||
263-005-04 |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苯酚氯化工段产生的含2,6-二氯苯酚精馏残渣 |
T | ||
263-006-04 |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
T | ||
263-007-04 |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反应器产生的蒸馏残液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物 |
T | ||
263-008-04 |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不包括赤霉酸发酵滤渣 |
T | ||
263-009-04 |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 |
T | ||
263-010-04 |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及吸附剂 |
T | ||
263-011-04 |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T | ||
263-012-04 |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和废弃产品 |
T | ||
HW04农药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900-003-04 |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
T |
整理自: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