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部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仍然包括水剂剂型。笔者认为此举有待商榷......
2017年11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第29号公告中发布国家标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并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GB/T 19378—2017为与国际标准接轨,把水剂剂型合并到可溶液剂中。也就是说,我国已经取消水剂这一农药剂型接近3年时间了。
GB/T 19378-2017实施以来,农业农村部迅速贯彻落实,逐渐停止水剂产品农药登记证的核发,其中2019年只核发1个,2020年以来为零。另外,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个企业正在申请或已经将原水剂产品变更为可溶液剂。
有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能认为,因为企业农药登记证标注的为水剂,生产许可范围就应该为水剂。但是,水剂变更为可溶液剂只是时间问题,不存在什么争议。因此,建议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于今后新申请的水剂生产许可,应该直接予以退回,要求其申请可溶液剂的生产许可;对于原先已经核发的水剂生产许可,可在今后逐渐予以变更。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