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农业局发出公告称,根据有关法规,从3月16日起,广州市内的农药经营单位需向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般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指出,广东省农业厅负责核发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广州市农业局负责核发辖区内跨区农药经营单位一般农药的经营许可证;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辖区内经营单位一般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邮寄)各1份。
广州市农业局已开始受理广州市辖区内农药跨区连锁经营单位的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鼓励申请单位通过网上提交资料的形式办理许可证,申请单位可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或“广州市农业信息网——办事栏目”查询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开始受理辖区内其他经营单位一般农药的经营许可证申请。 (岭南农经)
农药快讯, 2018 (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