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确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
更新时间:2018-08-30 点击量:1610

    8月7日,连云港市安监局发布:关于明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机构:
    根据省、市关于沿海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应符合省有关文件和《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连政办发〔2018〕25号)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法定手续完整齐全
    企业所有拟恢复生产的车间、装置、罐区等安全法定手续齐全,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情况。对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履行重新报批手续并经批准。对其他变更事项按照变更管理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符合许可管理法规和管理要求。


2  自动化控制完善可靠
    硝化、氯化、重氮化等高危工艺流程化装置必须采用全流程DCS自动控制,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分别按相应规范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设置SIS系统等。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3  从严控制危险性独栋厂房作业人数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或车间内,不应设置的操作室、休息室、巡检室、办公室。上述独栋厂房(装置)内操作人员总数不超过9人。


4  重点场所安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凡是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剧毒液体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要求。


5  严格事故隐患治理和风险辨识
    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按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77号)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根据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综合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绘制企业风险四色分布图,并按要求填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6  严格环保设施安全管理
    新增环境保护设施必需经过正规设计,满足相关安全标准。


7  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成套设备设施必须定型可靠,不得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有效期内。


8  建成并严格管控"智能化二道门"
    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实现有效隔离,“智能化二道门”系统改造完成。

 

9  推动标准化建设提质升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要全面开展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装置和场所的企业,2018年底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水平。


10  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查三督”专项行动的通知》(连安〔2018〕14号)要求,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11  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参加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高危工艺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持证人数等满足相关要求,高危工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要开展分类分级、差异化、实用性的岗位培训,建立完善厂、车间和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体系,突出异常情况下识别判断、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12  严格特殊作业管控和外包作业管理
    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还需按照《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和《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严格执行提级管理、提级审批制度,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把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为本企业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13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普查,完善重大事故防控及处置措施,制定或修编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规备案,关键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应急救援预案按要求组织进行培训及开展演练,应急队伍、消防及应急器材(物资)配备到位,维护良好、责任到人。


14  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评价报告要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最终提交的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要客观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满足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都必须详细指出,如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保证生产安全的,要有明确结论。经政府部门组织核查,如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隐瞒重要风险项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将不同意企业恢复生产,并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除上述要求外,复产企业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要求。


    各县区安监局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园区、企业和中介机构,并严格执行。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连云港安监)

 

农药快讯, 2018 (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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