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农政发[2012]2号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2-10-08 点击量:14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执法形象,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执法特点并借鉴一些地方和其他部门经验,确定了农业执法标识,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
    农业执法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主色调为绿色和金色,内侧绕排“农业执法”中英文,图形包括麦稻穗、盾牌和天平;其中麦稻穗代表农业,盾牌寓意农业执法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天平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适用领域
    农业执法标识主要适用于农业综合执法。
三、用途用法
    农业执法标识用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网站、会议培训、法制宣传等。在使用农业执法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结构和颜色。
四、权利归属
    农业执法标识的所有权归农业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农业执法标识电子版可通过农业部网站(
www.moa.gov. cn)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杜晓伟
    联系电话:010-59193393、5919278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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