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中检出胺鲜酯,这家公司被罚5000元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01-21 点击量:1565

郴农(农药)罚〔2018〕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何*
    身份证号码:4310811985****7775
    地址:资兴市清江乡清江西村毛坪一组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农委年度工作安排,2018年7月由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全市农资市场进行了检查和执法抽样,在资兴市泰宝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 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


    我委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将编号为20180337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认可该检验结果,不要求复检。2018年9月14日,经委领导同意立案,由我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该案进行进一步调查。9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同日,我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农委执法支队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单据。


    现已查明,当事人通过生产厂家发货该种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 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共2件共80瓶,货值4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3瓶,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所得161元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何宁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报告一份及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具体过程、案值;


    (3)产品抽样单1份、产品确认函1份、因无法投递而退回的产品确认函1份,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产品为假农药;


    (4)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台帐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

           
    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情形,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如有销售所得,为违法所得。


    2018年9月19日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我委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我委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我委于2018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当事人签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时间,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产品货值和销售金额较小,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郴州市农业委员会办理缴款手续后到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专户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农药快讯, 2019 (1): 2; 10.

tag: 胺鲜酯  水溶肥  行政处罚  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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